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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24:06  浏览:91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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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会协[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积极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深化行业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制定本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各省注协根据本地实际做好新业务拓展指导和推介工作。中注协将制订《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并主持分工认领和分头推进工作。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工作方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一0年二月十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以下简称国办56号文件),积极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深化行业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领域的必要性

  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领域,是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件、推动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办56号文件指出,要在巩固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资本验证、涉税鉴证等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向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咨询、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专项审计、业绩评价、司法鉴定、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业务领域延伸,推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转变和升级;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要突出服务特色,不断挖掘市场需求,深化专项领域服务,成为面向小规模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农村提供优质服务的主体力量。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领域,是改善行业业务结构,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做精做专,加快形成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同发展的合理布局,实现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领域,是缓解当前行业过度竞争、竞相压价问题的必要途径。拓展包括非审计业务在内的各类新业务,增加市场容量,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当前过度竞争、竞相压价的问题,有利于把会计师事务所和从业人员的注意力引导到开发新业务上来,从根本上转变服务理念、服务方式和服务结构,迅速形成行业新的增长点,进而缓解行业过度竞争压力和竞相压价问题。

  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领域,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现实需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更加注重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注册会计师行业是现代服务业中的高端产业,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就是经济结构调整的组成部分,同时,拓展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服务领域,能够为服务业其他门类的发展以及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提升,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持和服务。

  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件精神,强化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与作用,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实现行业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围绕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在巩固传统领域审计业务的基础上,大力开拓新型鉴证业务,积极开发非审计业务品种和市场,力争用8年左右的时间,使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收入比重达到5:5,使全行业的业务领域和收入结构得到优化。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大力提升全行业对拓展新业务必要性的认识。

  1.组织新业务拓展必要性的研讨和宣讲活动。各级注协要通过举办有政府部门、研究机构、院校、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理论与实务专家参加的研讨会和宣讲会等方式,从理念、需求、政策、技术、人才、组织领导等各方面,提升行业上下对拓展新业务必要性的认识,形成工作合力。

  2.为社会各方寻求行业新型服务提供便利。各级注协要积极联系协调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商会(协会)等联合举办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业务见面会、洽谈会和推介会等。中注协将定期组织地方注协、会计师事务所举办或参与其他政府部门(或服务贸易组织)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类新业务交流促进活动。

  3.会计师事务所要自觉发挥拓展新业务的主体作用。会计师事务所要转变自身发展和业务增长理念,深化对业务结构调整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树立主体意识,发扬首创精神,在进行正确市场定位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把发展重点放在培育专业优势和推动特色服务上,重点关注市场需要,重视人才培养,注重品牌建设,通过服务所体现的专业优势,最终形成市场优势和核心竞争力。

  (二)研究推动鼓励扶持新业务拓展的配套政策。

  1.推动新业务相关立法。各级注协要把推动包括医院年报审计、大中专院校年报审计、农村财务信息鉴证和公司秘书服务等在内的新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出台作为重要切入点,加大协调力度,为注册会计师从事新业务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

  2.研究出台行业鼓励扶持政策。各级注协要研究出台新业务拓展鼓励和支持措施,包括奖励等措施,对成功推动新业务试点和会计服务基地建设的,给予一定奖励。

  3.协调政府部门出台鼓励支持措施。省级注协积极协调所在地政府(部门)将会计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措施体系,包括各类财税支持和奖励措施。

  (三)组织做好新业务示范基地建设和试点工作。

  1.组织各地分工重点推动,确保新业务项目拓展和开发成效。做好各省注协分工认领和分头推进新业务拓展工作。对重点推动的新业务项目,要抓紧制订拓展工作目标、工作方案、具体措施,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新业务拓展取得切实成效。近期要重点推进包括会计服务基地建设、医院年报审计、大中专院校年报审计、农村财务信息鉴证、海关稽查鉴证、法务会计等新型鉴证业务项目和市场需要的各类非审计服务的拓展。

  2.搭建多方合作平台,探索新业务领域开发的有效途径。各级注协要协调推动与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签订“行业服务政府(部门)经济社会管理合作协议”,协调推动与国家重要经济区、金融核心区、工业园区、保税港区和相关自由贸易区等签署“行业支持相关领域发展合作协议”,搭建起会计师事务所联系政府与企业和各类机构组织间的中介桥梁和纽带。

  3.开展新业务试点和示范基地建设,实现新业务拓展新突破。省级注协要大力推动和积极配合所在地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新业务试点和示范基地建设,主动参与相关规章制度订立意见。

  4.会计师事务所要结合各自优势,不断创造有利条件,积极参与新业务拓展试点和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四)组织制订新业务相关执业准则和指南。

  1.中注协要根据新业务拓展项目重点安排,确定新业务执业标准或技术指南的制订项目和时序,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拓展过程中得到相应技术支持,保证新业务领域的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2.省级注协要组织必要的专业力量,研发新业务拓展手册,编写新业务拓展指导意见,并为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拓展提供有力的技术与服务支持。

  3.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开发相关新业务技术软件,提高新业务附加值,降低新业务开发和服务成本。

  (五)持续加强新业务拓展所需人才的培养。

  1.中注协组织定期开展新业务培训需求调查,进而有针对性地开展新业务人才专项培训,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新业务提供智力支持。中注协将加强与有关院校的合作,推动建立新业务拓展所需要的专业领域学科建设,优化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人才培养。

  2.各省注协要加大新业务人才培养资金投入,在制定培训计划时,结合本省承担的新业务重点拓展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人才的培训。指导帮助会计师事务所招聘、储备各类新业务所需要的相关专门人才。

  3.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新业务拓展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工作,结合本所新业务拓展战略制定新业务人才培养和储备方案,积极加大新业务培训投入,组织本所人员参加相关新业务专门培训。

  (六)开展新业务拓展理论研究和操作指导。

  1. 中注协定期组织开展新业务拓展理论、做法经验的交流,跟踪国内外新业务领域发展趋势,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开发提供理论和实务研究支持。

  2. 中注协将定期组织对国内外新业务项目的梳理工作,编写《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将会计师事务所各类业务名称、性质、法律规范、服务对象、胜任能力要求等方面系统梳理,为各地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拓展和开发新业务提供充分信息。

  3.跟踪研究国家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发展重点等政策规定,以及理论研究和实践成果,编印《注册会计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参考文献》。

  (七)加强对新业务拓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1.中注协、地方注协和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协调沟通,形成以中注协为统领、地方注协为主要推动力、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体,因地制宜、因所制宜,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的新业务拓展开发工作机制。

  2.各级注协可根据需要组建由政府部门、学术界、执业界专家等各方面人士组成的“新业务拓展委员会”,作为协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做好行业服务经济社会新领域的研究,确定新业务促进工作目标和思路,扎实推进新业务开发进程。

  3.各省注协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新业务拓展工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主动走访所在地政府部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相关各方,听取他们的服务需求、意见和建议,并向本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宣讲介绍。要不断总结反映本地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拓展的做法经验,并及时上报中注协。要组织好新业务拓展经验交流促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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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使用及企业名称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名称是指企业用以区别其他企业或组织的标志。
第三条 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的同时,取得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归企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本省实行著名字号制度,对著名字号实行保护。著名字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认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企业名称的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纠正自己或者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登记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名称。

第二章 企业名称的构成
第六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是指企业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不得用作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著名字号相同,也不得与冠以同一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的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经营业务。企业主要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在企业名称中可以反映所从事的主要行业,或者使用概括性词语反映经营业务。
第十条 使用概括性词语反映或者不反映所从事的行业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冠以同一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字号相同。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为反映经营特点,可以在字号和行业词语之间使用国家(地区)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第十二条 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字号、行业及“集团”字样依次组成。
集团规模较大,并且核心企业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集团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征。
第十三条 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应当由集团名称和企业组织形式组成。
集团成员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集团字号;符合冠以集团所冠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条件的,可以使用集团名称,但必须同时使用本企业字号。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的名称,也不应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
(三)不符合民族、宗教习俗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六)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的。
第十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名称、文字、字母、数字:
(一)国际组织名称;
(二)政党、宗教组织名称;
(三)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军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
(四)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第三章 企业名称的登记
第十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冠用湖北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冠以本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企业名称中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一)字号著名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以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其他企业。
第二十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以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其他企业,必须是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在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不满两年的,不得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名称依申请在先原则核准。
第二十二条 设立企业或变更企业名称,应当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或变更企业名称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或者开办单位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或者指定的代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
(三)代表或代理人的法人资格或身份证明;
(四)全体出资人的法人资格或者身份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股东投资的,还须提交投资各方的共同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应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五条 已设立的企业依照本规定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应向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经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企业申请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四)有关证书、文件的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文件。
企业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呈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关的审查报告;
(三)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经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预先核准或者呈报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正当理由在6个月内未能完成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在保留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长保留期,延长的保留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未进行设立登记的,不得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对申请企业的名称予以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企业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企业名称的,原企业名称自注销或变更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原企业名称自被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

第四章 企业名称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预先核准或呈报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住所标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信函以及有关法律文书、合同等文件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必须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四条 使用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引起公众误认;
(三)仿冒他人名称;
(四)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企业名称转让后,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三十七条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反映该分支机构行业特点的字样。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超越其所从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十八条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但分支机构与其所从属企业不在同一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应当使用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三十九条 企业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不一致,但公司以外的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使用“分公司”组织形式。
第四十条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自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变更登记。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企业名称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的;
(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名称的;
(三)未在住所标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的;
(四)企业名称牌匾简化未在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
(五)企业印章、银行帐户、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信函以及有关合同等文件中使用的企业名称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
第四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的企业名称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使用预先核准或者虽经核准但未予以变更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已核准的企业名称,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假冒他人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转让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取得企业名称核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已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6日
象牙塔里的越轨
—— 大学生心理和行为问题的成因分析

朱春燕(中国政法大学)

  随着经济的发展,竞争的加剧,文化的冲突,人们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发生很大的变化。复杂的社会环境使人们的心理活动较以前更加复杂。处于个体成长的特殊发展阶段的大学生,处在一种心理变化最激烈、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过渡期,在这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 ,大学生往往难以适应,无从选择。而社会变革对人才心理素质要求却需要大学生发展开创、自信、进取的精神,以适应竞争的时代。社会需求与大学生现有能力水平发生了巨大的冲突,以致许多大学生情绪不稳定,出现种种迷惘、忧郁不安等,由此引发了不少心理和行为问题。
  本文将运用越轨社会学的方法,主要针对大学生抑郁心理和侵犯行为进行成因剖析:
  一、“挫折——抑郁——挫折”的恶性循环
  抑郁是一种弥漫的心理状态,它可以影响日常生活的各种行为。大学生刚经过激烈的高考阶段,满怀希望地进入大学生活,幻想着大学生活的一片蓝天。然而,大学学习的转换,大学里要面临恋爱择业等问题的巨大的压力和忧虑。社会的剧烈变化,使大学生无法应对。对于复杂的世界由于被迫要做出太多的选择而又没有时间去考虑自己的能力和价值观。很多大学生会采取回避的态度去面对,以此来减少与人的接触,生活在完全自我的“个体圈”里,由此以致个人能力无法提高,在生活中又会再受打击,陷入孤独与忧虑抑郁中,从而产生一个“挫折(压力)——抑郁——挫折(失败)”的恶性循环。
抑郁是一种情绪的混乱,其最典型的情绪状态是一种无望和无助交织在一起。“许多抑郁的人可能丧失食欲而使体重下降,睡眠减少的情况时有发生,也有一些抑郁的人睡得较多,甚至多睡几个小时,以致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另外还有一些人可能会很容易入睡,但睡得很早,而且一醒后再也难以入睡。随着饮食和睡眠的问题的出现患者会感到疲惫不堪,甚至有身体要跨掉的感觉。”①许多大学生陷入抑郁状态时也会选择睡觉,玩游戏,疯狂购物,等(特别是女孩子)方式逃避现实。
  抑郁会影响一个人的思维,它不仅仅使一个人思维迟钝,还会在不同程度上让人觉得存在的无价值感,会有一种莫名的负罪感。20世纪最伟大的心灵导师戴尔?卡耐基曾言:“忧虑最大的坏处就是摧毁我们集中精神的能力,一旦忧虑产生,我们的思想就会处于混乱状态,从而丧失做出决定的能力。”②大学生处于抑郁忧虑的状态时就会无法集中精神去完成一些要求注意力长时间集中的任务,而恰恰大学生(特别是文科学习)需要较强的注意力和记忆力集中思维,但抑郁的限制会给他们带来更多的烦恼,从而导致学习?生活?工作中的又一次挫折失败。
  二、侵犯行为的生物学和社会学解释
对于越轨行为的生物学因素有各种理论和实践研究。社会生物学认为:“(1)侵犯是人与动物共有的本能;(2)侵犯是人类生活必有的不可避免的组成部分,必须定期发泄;(3)侵犯会以能量的形式聚积,遇有刺激会有发泄;没有刺激,但聚积过满也会发泄;(4)能量可以用开发替代竞技等富于侵犯性的方式进行引导。”③在剧烈变化的社会中,大学生无法适应,往往会产生忧虑、痛苦、抑郁等心理问题。著名心理学家伯克威茨认为“痛苦往往引起愤怒,痛苦的刺激导致一种消极的情绪状态,引起人们倾向于产生侵犯行为。”④很多大学生产生侵犯行为也是由于心中的不满与愤怒。这些不满与愤怒很多来自于大学生的人际关系、大学学校的管理措施、大学生个人之间的攀比、以及对大学生就业形势的担忧等等方面。当这些不满与愤怒以“能量”的形式聚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有宣泄的需要,遇到有刺激或是聚积过满的时候就会以侵犯越轨行为的形式发泄出来。
  越轨社会学家还认为“匿名性与越轨有关”。“人们越是彼此缺乏联系,隐姓埋名,社会解组的程度就越高;社会解组的程度越高,越轨行为就越多。”大学生的半社会化,在让学生接触到更多的人更多新鲜事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拉大了学生之间的距离。甚言之,大学学校的不断扩招,致使在空间有限的校园里“挤”进更多的学生,在拥挤的环境中不能找到属于自己的一方天地,由此带来众多的不满;而在这众多人中擦身而过的距离却似有千里之遥的生疏。匿名性的问题,不仅仅是社会的特有表现,在大学生活里也存在,因此很多抑郁或是其他心理问题的学生,在一个并无多大的“知名度”的环境中,怀着一种“即使我越轨也无人认识我无人会揭发我”的心理,会做出许多侵犯行为。
  大学生是一个很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处在社会的中高层,远离生计奔波的劳苦、远离沧桑社会的压力。他们有时间去为自己设计美好的蓝图。但是在顺利和挫折之间、在共性与个性之间,处于心理变化激烈时期的大学生不知该如何平衡。融洽的人际关系、良好的校园环境、社会的大力关注和支持等等,对于充满激情而又迷茫彷徨的大学生来说都是很好的催化剂。象牙塔里,人前人后,没有人是社会永远的存在。也许,多一些磨砺、少一些幻想;多一些关注、少一些压力,抑郁与侵犯会少一些吧。


参考文献:
①.引自《压力与健康》 [美] Phillipl.Rice 著 石林、古丽娜等译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②.引自《人性的弱点全集》 [美] 戴尔·卡耐基 著 中国发展出版社
③.引自《越轨社会学》 笔记
④.引自《社会心理学》 吴江霖、戴建林 著 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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