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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36:30  浏览:94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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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1987]15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建委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企业(外国建筑企业除外)和领有市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地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
2、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
3、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4、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5、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
6、标底已编审完毕。
第六条 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经市招标办同意,并核定标底后,可由2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议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招标办核准,确定投标企业后,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大中型工程不超过两个月。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开竣工时间、质量标准、现场条件等。
2、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
3、工程主要实物量清单(参考数据)。
4、工程的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材料、特殊做法等特殊要求,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
5、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6、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价差结算方式。
7、工程保修要求。
8、中标评定条件。
9、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第三章 标底

第九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
第十条 编制标底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可预见费或包干系数以及工程需要增加的措施费等应列入标底。
第十一条 标底应不超出工程投资金额。
第十二条 标底经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确认后,由招标单位报市招标办核准。
第十三条 标底必须封存,开标前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和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投标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简历(组建时间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况)。
3、自有资金情况。
4、全员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状况。
5、近两年承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说明。
6、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及拟开工项目,目前剩余能力等)。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和负责人印章,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六条 标价计算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的定额、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允许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标价进行合理浮动。

第五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市招标办、建设银行、公证处和标底编审单位等召开开标会议,成立评标小组,在投标企业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投标书当众启封。
第十八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未密封。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
3、未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印章。
4、逾期送达的。
5、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十九条 评标的原则是根据标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自开标之日起至决标之日,一般不超过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
第二十条 民用工程中标价格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工业交通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5%下7%之间。
第二十一条 中标企业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退回押金,付给投标企业投标书编制补偿金(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一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招标工程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六;中标企业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四,向市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及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由市招标办按违章行为分别作如下处理:
1、应实行招标而未实行招标的工程,不批准开工。
2、向投标企业泄露标底的,由市招标办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有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在投标过程中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或有隐瞒企业资质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退出投标,并取消其半年以内参加本市施工投标的资格。
4、在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责令责任单位赔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消其一年以上的投标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1 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984年7月发布的《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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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简化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印发《关于简化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1985年6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
现将我委拟定的《关于简化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七五”技术改造计划编制工作和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总体规划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简化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
为了改进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缩小对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范围,简化审批程序,搞好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特对列入技术改造更新措施计划的限额以上项目的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批。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个别地方或部门的报批限额,国务院另有规定者,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需要报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设计任务书,下同)。有些技术改造内容比较简单、主要外部协作条件变动不大、无需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限额以上项目,只需报批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改为备案。
三、企业的技术改造,应有总体改造规划。总体改造的设计任务书经国家计委批准后,其中的单项工程可不再报批。
四、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由改造企业或其委托的咨询、设计单位负责编制,按企业隶属关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报国家计委,抄送国家经委。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报出以前,地方项目要征求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各部门直属项目要征求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的意见;正式报出时也应互相抄送。需要银行贷款的,在设计任务书阶段,还要征询当地有关银行意见,作为设计任务书的附件。
五、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
六、项目建议书是正式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的依据,由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提出。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提出的目的、必要性和依据,改造企业生产技术现状及同国内外技术的差距。引进项目要说明进口的理由。
2.产品方案、市场需求的初步预测、改造规模的初步意见。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可能的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法。包括偿还贷款能力的大体测算。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可能性。
5.改造进度的初步安排。
6.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算。
七、设计任务书是项目决策的依据,由部门、地区和企业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组织认真研究,对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认为项目可行后,再推荐最佳方案,正式编制上报。设计任务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企业技术改造的目的。从改变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性能、质量,增加产量,节约能源、原材料,综合利用等方面予以说明。
2.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现有生产条件和资金筹措等情况确定项目改造规模和产品方案。
(1)需求情况的预测。
(2)国内现有同行业企业生产能力的估计。
(3)销售预测、价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
产品需要外销的,要进行国外需求情况的预测和进入国际市场前景的分析。
(4)技术改造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
(5)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3.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
(1)资源、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数量、来源和供应可能。
(2)所需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4.改造条件和征地情况。
(1)厂区布置和是否征地情况。
(2)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5.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成套设备进口项目要有维修材料、辅料及配件供应的安排。
引进技术、设备的,要说明来源国别、国内是否已经进口过。
对有关部门协作配套件供应的要求。
6.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协作配套工程的构成,全厂布置方案和土建工程估量。
7.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8.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9.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10.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财务分析。
(1)主体工程和辅助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利用外资项目或引进技术项目还包括用汇额)。
(2)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
(3)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还方式和偿还年限,偿还期财务平衡情况。
11.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
项目的经济效果可以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计算几个指标,如品种的增加、质量的提高、消耗的降低、产量的扩大和增加创汇、利税与投资回收期等,并对项目经济效益作出评价。社会效益则要衡量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效果和分析对社会的影响。
设计任务书应按上述内容做到一定的准确性,并有必要的附件(如协作的协议等)。
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可以根据上述要求的深度,结合部门、地区的特点,对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加以调整、补充。
八、初步设计是项目决策后,根据设计任务书要求所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应能满足项目投资包干、招标承包、材料、设备订货、土地征用和施工准备等要求。初步设计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由各部门、各地区结合部门和地区的特点,加以拟定。初步设计由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审批,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备案。初步设计概算要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估算投资,认真控制,不得随意超过。
九、加强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
1.限额以上改造项目,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确定项目负责人,对计划的执行和完成全面负责。
2.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对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检查,于每年四、七、十月份作季度简报。年终要全面检查总结技术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于下年度二月份以前作出书面报告,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
3.项目竣工后,各主管部门要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的内容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
十、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仍按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办理。
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审批,凡国家有专门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处理反盗窃斗争中自首案犯的通知

最高检察院 最高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处理反盗窃斗争中自首案犯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今年以来,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开展反盗窃斗争中加强政策、法制宣传,采取了一些促使犯罪分子坦白自首的措施,使大批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罪行,自动交出大量赃款赃物,取得了显著成效。对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起了重要作用。为了保证反盗窃斗
争继续健康深入地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犯罪分子自首的认定,必须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中确定的自首条件,不得任意扩大认定自首的范围。对犯罪以后自首的,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犯罪
分子因为其犯罪行为以外的问题被收容或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自己未被公安、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的,虽然不属于“自动投案”,但也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在反盗窃斗争中,对自首的案犯,如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或免予起诉意见书,由人民检察院分别决定提起公诉、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判决。
三、各级人民法院在召开从宽处理自首的犯罪分子的宣判大会时,应同时适当审判一些犯罪情节严重,拒不认罪的从严处罚的案犯,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进一步扩大社会效果。
四、在本通知前,各地已经作过处理的自首案件,一般不再改变原来的决定。对已免除处罚的自首案犯又重新犯罪的,或者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条件的,应当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严肃处理。



198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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