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0:12:18  浏览:89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国税发〔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

   全国税务系统“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十五”时期,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在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引下,按照税务总局党组的要求,以服务税收中心工作为主线,以加快税务教育事业发展为主题,以建立和完善培训激励与约束机制为动力,以提高税务系统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全面实施《面向21世纪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行动计划》,税务教育培训改革与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具有中国税务特色的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和模式基本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税务教育培训机制初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深入开展,学习型税务机关建设稳步推进,税务系统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为适应21世纪税收事业发展提供了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十一五”时期,税务教育培训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教育培训工作必须转变培训观念、创新培训思路、提高培训质量;税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广大税务干部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对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贯彻执行中央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干部教育条例》),推进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任务更加艰巨。必须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放到国际、国内和税收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下,放到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总要求中,放到税务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起点上来认识、把握和推进,全面提高税务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水平,使之更好地为税收中心工作服务,更好地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服务。
  针对“十一五”时期税务教育培训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税收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的通知》(国税发〔2006〕43号)精神,结合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紧紧围绕税收工作主题,以贯彻执行《干部教育条例》为主线,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通过开展分级分类的大规模干部培训,努力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把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实现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努力构建多层次、规范化、高效益的教育培训工作新格局,推进学习型税务机关建设,不断开创教育培训工作新局面,为实现“十一五”时期税收事业发展改革目标提供有效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干部作为教育培训的主体,把培训覆盖到全体干部,覆盖到干部职业生涯的全过程,贯穿于干部能力提高的每个环节,延伸到税务人才培养的每个阶段。遵循干部的认知发展规律和学习规律,尊重其禀赋和个性发展需求,激发其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
  ——全员培训,保证质量。面向一线、面向基层、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正规化岗位培训。以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和效果为着力点,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与质量、效益的统一,切实提高各级各类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全面发展,注重能力。把提高素质和能力落实到各级各类培训、各个培训项目和培训的各个环节上,通过集中脱产培训、在岗自学、网络学习、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方位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健康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围绕税收工作宗旨,紧扣税收工作主题,结合岗位工作实际,贴近岗位需求,按需施教,有的放矢地开展培训,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增强培训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准确把握时代要求和干部培训规律,适应税收事业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三)目标任务
  ——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战略任务全面落实,司局级领导干部和处级领导干部参加集中脱产培训时间,平均每年不少于18天,五年累计不少于90天;其他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时间,平均每年不少于12天,五年累计不少于60天。
  ——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执政水平和综合能力进一步提升;把握大局、依法治税、科学管理、带好队伍的本领显著增强。
  ——税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明显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普遍增强;干部队伍的学历结构、专业知识结构整体更加优化;适应税收工作需要的复合型专门人才更加密集,各类岗位的梯次业务骨干队伍基本形成。
  ——干部教育培训基础建设得到加强,培训资源得到合理整合和有效利用;培训机构办学水平进一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进一步增强,培训的质量和效果不断提升。
  ——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更加科学、规范,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形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加健全,多层次、规范化、高效益的税务教育培训工作格局更加完善。
  二、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培训,着力提高综合素质、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根据“十一五”时期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事业发展对领导干部的新要求,进一步强化税务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为中心内容,进一步加大理论武装的力度,深入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党风、党纪、反腐倡廉的教育培训;大力加强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等一系列党的重大战略思想的教育培训;继续强化政策法规、经济税收知识、业务知识、信息化知识、管理科学、领导艺术、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历史知识等内容的教育培训。着力提高领导干部大局意识、法治意识、创新意识、效率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政治理论、经济理论、管理理论和税收理论水平。提高分析形势、把握大局、服务大局的能力,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能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能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能力,做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带好队伍的能力和拒腐防变、经得起各种诱惑的能力。
  税务总局重点抓好司局级领导干部轮训和处级领导干部培训工作。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党校班学习与常规班学习相结合等形式组织实施,积极创新培训方式,倡导研究式、案例式学习,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税务总局每年在税务党校(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等培训基地安排长、中、短结合的各类班次,有计划地培训司局级领导干部150人左右,确保司局级领导干部五年轮训一遍。每年举办1期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就税收事业发展与改革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进行集中研讨。本着税收业务培训与党校理论培训协调安排的原则,每年举办2至3期司局级领导干部脱产培训班,进行税收业务、更新知识和党校培训。根据国税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任职情况,及时举办司局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班。
  根据处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税务总局每年安排处级领导干部专门业务、更新知识和税务党校主体班次等培训班25期左右,培训规模1800人左右。按照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规定,安排足够的班次,确保国税系统新晋升处级领导职务人员在提任后1年内参加税务总局统一组织的任职培训。面向基层,加强对县(市、区)税务局局长的教育培训,每年安排1至2期县(市、区)税务局局长进修班,提高县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理论水平、税收业务知识和加强队伍管理的能力。
  加强后备干部培训。突出后备干部的理论武装、实践锻炼和党性修养,根据国税系统司局级后备干部培养需要,税务总局每年安排国税系统司局级中青年后备干部培训班1期。
  各省(区、市)局要抓好处、科级及以下领导干部的轮训。要根据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时间和任务量倒排计划,确定培训班次和人员数量。要重点加强对科长、分局长、股(所)长等基层一把手的培训,突出提升基层一把手的税收管理能力、基层建设能力和带好队伍的能力。要扎实落实新任科级以下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提高其履行新的领导职务的责任感和胜任能力。要根据本地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认真抓好处、科级后备干部培训。
  三、抓好基层干部培训,着力提高一线人员的综合素质、执法水平和岗位工作能力
  把税务教育培训工作的着眼点、着力点和着重点放在基层,坚持政治教育、文化教育、业务培训一起抓,打造税务干部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三个支撑点”,全面提高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
  税务总局将通过视频培训、网络培训、培养师资和骨干、组织考评等方式,继续推动以“六员”(办税服务厅人员、税收管理员、稽查人员、反避税人员、出口退税管理人员和税收统计分析人员)为重点的各类岗位培训和各类人员在岗综合培训,提高一线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岗位工作能力。力争通过五年努力,使所有办税服务厅工作的人员能够独立规范地办理大厅征收业务;使2/3税收管理岗位人员、税务稽查人员、反避税人员、出口退税管理人员和税收统计分析人员具备独立管理、分析、查账和办案等能力。
  各省(区、市)局要以提高业务素质、岗位技能为重点,强化基层干部业务培训,既要加强行政法律知识、涉税法律法规、相关税收政策、税收征管、财务会计、信息化等应知应会的基础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更要根据各具体岗位职责及工作规程的不同而分别确定相应的培训内容。要通过集中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岗自学、业务研讨等多种教育培训方式加强基层一线干部队伍的培训。要在摸清基层相关岗位技能现状和实际工作需求的基础上,根据税务干部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各岗位的要求,探索建立岗责体系和岗位能力标准,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目标与任务,设计培训内容与方式方法,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组织技能练兵、岗位能力达标、能手竞赛活动,选拔一批税收业务能手,树立一批业务标兵,激发广大税务干部爱岗敬业、精业、创业的热情,促进全员学习。同时,在各类培训中要不断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反腐倡廉、科技文化、公共管理等方面的学习与培训。
  要按照“统一培训目标,统一培训内容,统一组织模式,统一考核标准”的要求规范初任培训,根据新录用人员学历、专业等的不同情况,以突出岗位适应性为重点组织实施,并严格培训考试考核,切实做到“不培训、不上岗”。新录用人员初任培训参训率必须达到100%。税务总局将加强对各地初任培训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并积极研究探索新的培训组织管理方式,确保培训质量。
  四、抓好专业骨干培训,着力培养高素质、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队伍
  根据税收工作需要和税收事业发展要求,遵循“紧缺人才抓紧培训,重点人才加强培训”的原则,充分利用系统内外教学资源,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拓展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途径,加快培养实际工作急需的税收管理、税务稽查、涉外税收、涉税法律、计算机、行政管理等各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努力形成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梯次业务骨干队伍。
  加强流转税、所得税、地方税等各税种的专业骨干培训,举办相关税种的高级研讨班、进修班。加强稽查骨干培训。税务总局每年举办1期稽查实训双语青年业务骨干培训班,培养一批既懂外语、又精通稽查的复合型稽查专业人才。举办稽查人员法律高级研修班,提高稽查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水平。加强国际(涉外)税收专业人才培训。举办涉外税收外语高级进修班、涉外税收业务骨干班和反避税研修班等,加快培养反避税等涉外税收专业人才。利用境外师资力量,继续与OECD合作,开展国际税收专题培训。加强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人员、税收统计分析人员和出口退税管理人员骨干培训。加强对纳税评估人才的培养,组织纳税评估案例教学。税务总局每年举办2至3期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人员骨干和师资培训班,举办税收统计分析人员高级研修班和出口退税人员进修班各1期。加强信息化专业人才培训,根据“金税工程”三期对信息化专业人才的需求,及时举办计算机专业骨干培训班和专题研讨班。加强税务行政管理人员、综合文秘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骨干的培训。
  税务总局各司局在各自业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工作和骨干人才培训需要,每年可安排短期脱产培训班和视频培训班各1期。
  各省(区、市)也要根据本地区税收事业发展需求和干部队伍状况,在加强全员培训的基础上,按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突出重点、形成梯次的要求,积极开展业务骨干培训。要组织一些学科交叉、起点较高、专业性强的培训项目,精选一批有培养潜力的一线中青年骨干,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复合型人才培训,力争使税收工作急需的各领域的专业骨干人才数量更加充足,业务更加精湛,结构更加合理,作用发挥更加充分。
  优化干部队伍的学历、专业、知识结构,有计划地开展硕士以上学位委托培养工作,委托国内知名高校、研究机构为税务系统培养财务会计、公共管理、法律、财政学等专业硕士、博士和计算机软件工程硕士、统计分析人才等,争取到2010年全系统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占全体干部比例达到3%左右。
  继续实施“智力援西”工程,为西部省区税务局培训领导干部和专业骨干人才。税务总局每年安排10期左右智力援西培训班,为西部省区培养500名左右基层领导干部和急需的专业骨干。充分利用东部教育培训资源,适时组织讲师团送教上门,为西部省区培养业务骨干和师资。
  鼓励干部参加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司法)及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等资格考试,不断提升干部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逐步形成层次、专业结构合理的税务公务员队伍。到2010年,使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取得相关考试合格资格人员占本地区干部人数比例比2005年提高1至2个百分点。
  五、抓好基础建设,为教育培训任务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加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力度。充分发挥税务党校在宣传、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方面的主阵地作用,努力成为税务系统党员干部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发挥长沙、大连干部培训中心在领导干部培训、税收业务培训上的骨干作用,努力形成税务系统“一主两辅”骨干培训基地的格局。要加大对省培训机构改造建设力度,“十一五”期间完成原省税校的改造任务。进一步整合优化培训资源,逐步形成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各具特色的税务培训机构新格局。逐步探索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对承担税务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机制。各省(区、市)局要加强对所属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培训基地政治理论培训和税收专业培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培训机构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要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生机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加大师资队伍建设力度。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培养计划,采取举办培训班、高校进修、挂职锻炼、承担重大科研课题等多种措施,强化税务干部培训急需的专职教师的培养,着力培养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教学科研骨干。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开展评选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和优秀课程等活动,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与教师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激发教师队伍的活力,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科研能力、策划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充分利用税务系统内外资源,从具有较深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导干部、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内部高层次人才和业务骨干中选聘兼职教师。采取多种措施,建立优化师资队伍的有效机制,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努力改善专职教师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适当提高专职教师的待遇。
  加大教材和题库建设力度。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进一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能够满足培训需求、具有税务特色的教材体系。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及时更新。继续组织好“X+Y+Z”系列教材的修订和发行工作,并根据培训课程体系的需求,及时补充编写新教材,进一步开发电子化学习教材和配套读物。把标准化电子考试题库建设与建立岗位能力模型体系结合起来。按照不同层级、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通过岗位素质能力测评题库建设,逐步建立税收业务岗位能力评估体系,科学分析干部知识结构与工作岗位需要间的知识差距,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加大培训经费投入力度。树立人才培养投入是最有效益投入的理念,按照中央和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和大规模干部培训的需要,确保教育培训经费随着培训工作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并落实到位。加大干部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投入,适当提高培训机构的日常经费保障水平。切实加强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坚持改革创新,切实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创新培训方式。适应干部素质和能力的需要,积极推进培训模式的创新,切实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在职自学等制度,大力推进干部在岗自学、自主选学,为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提供多渠道、多样化的途径。加强培训需求分析,强化培训教学与税收政策调查研究,大力推进教学科研工作,在构建培训知识体系的基础上,按照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干部的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培训班次,不断完善课程设计和培训内容,逐步建立符合各类培训要求的标准化课程。根据干部学习培训特点,进一步提高讲授式教学质量,加大研究式教学力度,大力推广案例式教学,积极开展模拟式、体验式教学,把教育培训同调查研究结合起来,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着力提高干部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按照出精品、创品牌的要求,积极鼓励培训机构立足自身优势,争创特色培训项目。创新培训管理方法,加强培训过程管理,严格培训考核措施,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管理水平。
  开展培训质量考核评估。按照评教结合、以评促教、重在提高的原则,以检验培训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际效果、加强信息反馈、促进规范施训、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为目的,从组织领导、培训项目实施、培训任务落实、培训质量和效果、培训经费投入等方面进行检查。修订税务系统培训工作考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培训质量考核评估,逐步实现评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要进一步完善对税务党校和承担税务总局培训任务的系统内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培训质量评估工作,在评估的基础上,对培训机构教学、管理等方面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省以下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的评估,通过评估的激励和促进作用,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在税务总局统一领导下,教育培训具体工作分级负责,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教育培训部门归口管理,在有关部门配合下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统一协调、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条例》和国家陆续出台的有关公务员培训单项法规,结合税务系统实际情况,重新梳理、修订各类培训管理、学员调训与管理、干部在岗学习管理、培训证书管理、培训质量考评、培训经费保障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岗位培训和后备领导人员培训实施办法。通过完善制度,保障税务人员依法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推进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努力提高培训管理水平。继续推进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培训工作考评和分级分类培训机制落实,并认真总结经验,摸索规律,积极汲取和借鉴现代管理新方法,把成熟的做法制度化,更进一步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培训工作参与者的内在动力,推动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
  深化教育培训理论研究。针对干部培训需求差别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机构多元化、培训手段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级税务部门在实践中创造的新鲜经验和成功做法,努力在认识和把握干部教育培训规律上取得新成果。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每年要确定一定数量的调研课题,积极开展理论研讨活动,运用理论研究成果更好地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践。
  提高教育培训信息化水平。大力推广网络培训、远程培训、电化教育,进一步丰富、完善税务远程教育培训平台,拓展培训的空间和载体,丰富培训内容,逐步实现全体干部能够在线学习、网上练兵考试,拓宽培训渠道,提高培训效率。按照统一标准、整合需求、完善功能、讲求实效的思路,抓住“金税三期”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务教育管理信息子系统的开发建设进程,建立税务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信息采集和电子化管理机制。税务总局要通过建立信息库,全面掌握司、处级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提高教育培训管理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
  七、坚持学以致用,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
  坚持理论学习与指导实践相结合。围绕实现“十一五”时期税收发展与改革的目标和任务,紧密联系税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来开展教育培训,引导广大干部认真研究解决税收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迫切问题和难点问题,真正把理论上的提高转化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实际本领,把学习上的收获转化为指导工作、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做到学以致用。把学习和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坚持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相结合。干部教育培训要紧密联系干部的思想实际,教育广大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加强道德品质修养,增强明辨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荣与辱的能力;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牢记“两个务必”,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遵守党纪国法,反腐倡廉。要用改造主观世界的成效来推进客观世界的改造。
  坚持运用理论和发展理论相结合。把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贯穿于教育培训全过程,形成和保持认真学习、积极探索、求真务实的风气,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引导广大干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系统周密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自觉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不断开拓理论和实践的新境界。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全面落实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领导班子要进一步提高对教育培训重要作用的认识,把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统筹安排,整体部署。主要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干部所在单位要重视并组织实施好本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各省(区、市)局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各自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认真组织落实。税务总局将组织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
   搭建平台,促进学习。要把创建学习型税务机关作为提高干部素质、加强能力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全体干部树立终身学习、不断进取的理念,构建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工作宗旨为核心的共同愿景,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推广团队学习模式,形成知识共享、经验共享、勇于创新的氛围和机制,不断推进学习型税务机关建设。
强化素质,提升能力。抓好“培训管理者优先培训”的落实,税务总局继续举办省(区、市)和地市局主管教育工作局长专题培训班,继续加大对各省局教育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教育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切实加强培训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加快培养一批敬业、精业、勤业的培训机构负责人。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要求,开展以学习、研究、锻炼、成长为主题的练内功活动,增强教育培训管理者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基层意识,努力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管理模式与方式方法,培养作风深入、埋头苦干、不尚空谈的务实精神,进一步提升执行力、创新力,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队伍。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和财政部颁发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和财政部颁发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已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六日发至县、团级。现将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和财政部颁发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是国家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关系全局的一件大事,对于到本世纪末实现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树立全局观念,把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看作是对于创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新局面应当履行的光荣义务和对国家应有的贡献,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征集任务。
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一定要按政策办事,坚持依率计征,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征集范围和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率。对于模范遵守国家规定,积极交纳基金的单位和坚持原则,与各种歪风邪气作斗争的好人好事,要及时给予表扬、奖励;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隐瞒收
入,弄虚作假,故意不交或少交者,应及时查处,除补齐应交基金外,都要严肃处理,追究领导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为了鼓励各级政府超额完成征集任务,凡超额完成省分配任务的,其超额部分,由市、县财政和省财政实行五、五分成,即市、县财政留成百分之五十,上交省财政百分之五十。分成资金留给市、县专项用于发展本地交通能源建设,不得挪作其它用途。具体建设项目,需报省计委审批
。对完不成征集任务的市、县,由省从市、县财政收入中扣交。
因为这是一项新工作,需随时总结经验,加以改进,逐步完善,请各级政府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具体工作由税(财)部门指定专人承办。




1983年2月11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全文)


为加强对部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正式发布。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部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直属单位(包括自收自支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各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

对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政府集中采购的便捷组织形式。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部统一组织实施采购目录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各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财政部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自行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工程达60万元以上,应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求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公开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人应报部,在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和程序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由部报财政部审批后,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通过部获得财政部批准。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有下列情况的可以购买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确需采购进口产品,应坚持有利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转让技术、提供培训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三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制定;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制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确定;采购活动的实施;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约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与结算;分散采购的指导;采购文件的保存以及采购统计报表的编报等。

第十五条部财务司为部直属单位政府采购的主管司局,主要职责是:汇总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对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推动和监督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统一向财政部报送我部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配合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修改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参加WTO框架下政府采购对外谈判或提出谈判方案建议,组织实施涉及工业和信息产业政府采购政策研究,利用政府采购促进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部审核;向部提供政府采购的实施计划及有关资料;组织实施单位自行采购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公告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

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应当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具体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管理;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对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采购行为,各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并向单位主管领导或上级单位进行反映。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时,应将该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编入政府采购预算表,按程序报部,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按照部批复的年度预算,分别制定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各单位对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计划。

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各单位对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计划。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自接到部批复的预算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部。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手续的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补报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后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各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补报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及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或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并于采购活动开始前报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支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不符合采购资金申请情况,财政部或各单位可不予支付资金:

(一)未按照规定在财政部制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二)采购方式或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未使用财政部监制的财政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
第五章 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三)委托采购代理并实施采购,包括与采购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制定采购方案,组织实施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等;

(四)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向有关投标人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并在30日之内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履约验收,在供应商履约后,采购人应在采购中心的配合下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组织验收;

(六)资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在集中采购开始前与采购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委托代理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需求和采购完成时间的确定;

(二)采购文件的编制与发售、采购信息的发布、评审标准的确定、评审专家的抽取、供应商资格的审查等;

(三)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和履约验收;

(四)询问或质疑的答复、申请审批或报送备案文件和双方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30万元及以上)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与意向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也可由采购中心组织集中竞价。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章 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第二十六条部门集中采购应当由部统一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三)委托采购代理并实施采购,包括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制定采购方案,组织实施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等;

(四)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向有关投标人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并在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履约验收,在供应商履约后,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组织验收;

(六)资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对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经部授权后,各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特殊采购项目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但要执行财政部关于部门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事务,经部授权后,各单位可以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中心或者其他经财政部认可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具体内容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部门集中采购的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部内及部属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七章 单位自行采购管理

第三十条单位自行采购可以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中心或其他经财政部认可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自行采购应当依据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完整保存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文件,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单位自行采购过程中需要审批和备案事项按本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审批与备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经部批复后方可实施。追加或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需报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下列事项须由部报财政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上述事项中,采购单位应当将采购项目及变更事项详细报部,由部向财政部提出变更申请,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上报材料包括变更事项、拟采用的采购方式、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报部备案,备案事项不需要部回复意见。

(一)预算追加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变更;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在产品和服务相同的条件下,各单位发现协议供货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时,若单位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则可以从协议供货商以外的其他供货商处进行采购,但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将有关材料(包括情况说明、型号及配置、报价单等)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部(同时传真至采购中心)备案。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部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政府采购预算及实施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

(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使用情况;

(五)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七)政府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凡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随国家有关规定的调整而变更。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