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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32:11  浏览:85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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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攀府发[2004]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励办法(暂行)》已于2004年1月5日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八日

  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

  项目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加快发展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

  (一)实验成果奖;

  (二)中间试验成果奖;

  (三)工业性试验成果奖;

  (四)工业生产线奖。

  第三条 实验室成果奖适用于奖励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取得的实验室成果,奖金5万元。

  中间试验成果奖适用于奖励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取得的中间试验成果,奖金10万元。

  工业性试验成果奖适用于奖励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取得的工业试验成果,奖金20万元。

  工业生产线奖适用于奖励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建成生线并实现正常生产,奖金40万元。

  第四条 获奖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有重大技术创新,或工艺、装备的重大突破;

  (二)在经济上有明显优势或潜在优势;

  (三)有利于攀枝花市钒钛资源综合开发;

  (四)有利于环境保护;

  (五)有利于形成钒钛材料产业链。

  第五条 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评审委员会每年定期发布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申报指南。

  第六条 攀枝花市内、市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

  第七条 奖励评审程序

  (一)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复核,提出奖励建议方案报市政府。评审和复核办法由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评审委员会制定。

  (三)市政府审定后作出奖励决定。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九条 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评审委员会由市科技局、市计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的负责人组成。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评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钒钛资源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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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意见》对于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作用。要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自觉性,将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落实好今年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为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这一政策,特制定本意见。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

  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2、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

  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4、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要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5、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要注意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裁判理由,尤其是从宽或从严的理由,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注重教育群众,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

  6、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严”,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在审判活动中通过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7、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8、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企业改制、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经济社会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等,要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拒不认罪悔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被告人犯罪所得数额不大,但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也应依法从严惩处。

  要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的幅度,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规范职务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9、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对于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制贩假币以及扰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走私等严重侵害国家经济利益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重大环境污染、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等各种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等,要依法从严惩处,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10、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对于事先精心预谋、策划犯罪的被告人,具有惯犯、职业犯等情节的被告人,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被告人,要依法严惩,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

  11、要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是对于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被判处重刑的累犯,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2、要注重综合运用多种刑罚手段,特别是要重视依法适用财产刑,有效惩治犯罪。对于法律规定有附加财产刑的,要依法适用。对于侵财型和贪利型犯罪,更要注重通过依法适用财产刑使犯罪分子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条件。要切实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确保刑罚的严厉性和惩罚功能得以实现。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不能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体现从严处罚的精神。

  13、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要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做到不枉不纵。要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特别是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引起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要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抓紧审理,及时宣判。

  三、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

  1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15、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做好善后、帮教工作或者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16、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

  17、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对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而认定为自首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有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持司法机关工作,促使被告人到案、认罪、悔罪,在决定对被告人具体处罚时,也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18、对于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的,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不是十分恶劣,犯罪后果不是十分严重的被告人立功的,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更大。

  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20、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21、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4、对于刑事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且不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一般可不采取羁押措施。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被告人未被采取逮捕措施的,除存在被告人逃跑、串供、重新犯罪等具有人身危险性或者可能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一般可不决定逮捕被告人。

  四、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

  25、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相济”,主要是指在对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

  26、在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还要注意宽以济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应当或可以从宽的,都应当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

  27、在对较轻刑事犯罪依法从轻处罚的同时,要注意严以济宽,充分考虑被告人是否具有屡教不改、严重滋扰社会、群众反映强烈等酌定从严处罚的情况,对于不从严不足以有效惩戒者,也应当在量刑上有所体现,做到济之以严,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处罚,切实增强改造效果。

  28、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

  29、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0、对于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进行走私、诈骗、贩毒等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在处理时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犯罪组织或集团中的为首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判处重刑或死刑;对受欺骗、胁迫参加犯罪组织、犯罪集团或只是一般参加者,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对于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杀人、放火、抢劫、伤害等犯罪案件,要注意重点打击其中的组织、指挥、策划者和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参与者;对因被煽动、欺骗、裹胁而参加,情节较轻,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31、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对于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要进一步分清各被告人的作用,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以做到区别对待;不能以分不清主次为由,简单地一律判处重刑。

  32、对于过失犯罪,如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等,主要应当根据犯罪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被告人主观罪过的大小以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等,综合掌握处罚的宽严尺度。对于过失犯罪后积极抢救、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要依法从宽。对于造成的危害后果虽然不是特别严重,但情节特别恶劣或案发后故意隐瞒案情,甚至逃逸,给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和迅速组织抢救造成贻误的,则要依法从重处罚。

  3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于主犯或首要分子检举、揭发同案地位、作用较次犯罪分子构成立功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严掌握,如果从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予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的是同案中的其他主犯、首要分子的,原则上应予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从犯或犯罪集团中的一般成员立功,特别是协助抓获主犯、首要分子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4、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严重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毒品犯罪再犯的严重犯罪者;确有执行能力而拒不依法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累犯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拒不交代真实身份或对减刑、假释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不得减刑、假释。

  对于因犯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要严格控制减刑的频度和每次减刑的幅度,要保证其相对较长的实际服刑期限,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改造效果。

  对于未成年犯、老年犯、残疾罪犯、过失犯、中止犯、胁从犯、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判处徒刑的罪犯以及其他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根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对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法予以减刑,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假释条件的,应当依法多适用假释。

  五、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

  35、要注意总结审判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要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逐步把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均衡,不断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36、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通过总结审判经验,制发典型案例,加强审判指导,并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案例指导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37、要积极探索人民法庭受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便民、利民和受案、审理快捷的优势,进一步促进轻微刑事案件及时审判,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8、要充分发挥刑事简易程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的功能,进一步强化简易程序的适用。对于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要依法进一步强化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力度,以保障符合条件的案件都能得到及时高效的审理。

  39、要建立健全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事案件审理机制,寓教于审,惩教结合,通过科学、人性化的审理方式,更好地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促使未成年犯罪人早日回归社会。要积极推动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改造和管理的各项制度建设。对公安部门针对未成年人在缓刑、假释期间违法犯罪情况报送的拟撤销未成年犯罪人的缓刑或假释的报告,要及时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做出决定,以真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戒和预防工作。

  40、对于刑事自诉案件,要尽可能多做化解矛盾的调解工作,促进双方自行和解。对于经过司法机关做工作,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由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对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可公诉、也可自诉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理,依法定罪处罚。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予以准许并记录在案。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此类案件尝试做一些促进和解的工作。

  41、要尽可能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积极因素,多做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的辨法析理工作,以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要充分发挥被告人、被害人所在单位、社区基层组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近亲属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协调各方共同做好促进调解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以此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42、对于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存在特殊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由有关方面给予适当的资金救助,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地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在党委、政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指导下,落实好、执行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43、对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对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书面审理的案件,拟裁定减刑、假释的,要在羁押场所公示拟减刑、假释人员名单,接受其他在押罪犯的广泛监督。

  44、要完善对刑事审判人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监督机制,防止宽严失当、枉法裁判、以权谋私。要改进审判考核考评指标体系,完善错案认定标准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法官考核机制。要切实改变单纯以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的高低来衡量刑事审判工作质量和法官业绩的做法。要探索建立既能体现审判规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又能准确反映法官综合素质和司法能力的考评体制,对法官审理刑事案件质量,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刑事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进行全面、科学的考核。

  45、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建立经常性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要根据“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法律原则,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既各司其职,又进一步形成合力,不断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要在律师辩护代理、法律援助、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开展社区矫正等方面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和协调,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实施。


化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化学工业部


化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化学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建设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技术性较强的系统工程。为了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保证国家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结合化工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第二条 本管理程序所指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列入国家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家重点建设的化工项目,除按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外。具体做法亦按本管理程序执行。
第三条 本管理程序对化工建设项目的管理范围,包括从国家批准项目正式立项起,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及审查、招标投标、开工准备、工程施工、生产准备、化工试车、生产考核、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计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工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参与、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综合管理部门做好化工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项目前期准备管理
第五条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是指建设项目立项起到批准项目开工这一期间的主要工作。
凡列入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均应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获批准即为立项。项目建议书由项目法人筹建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地区发展规划及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法规、规定编报。其中基本建设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须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议书编报单位委托有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项月建议书报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报国家经贸委审批。项目建议书编制的内容
及要求按《化工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立项后须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国家或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文件进行编制,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行业、地区发展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要求,对项目的技术、工程、环保和经济等要素进行进一步论
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编报单位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内容和要求按《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化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化工建设项目要采用无三废或三废排放量少的先进工艺,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路线,采用技术先进、效率高的三废处理设施。凡是依托老企业建设的化工项目都应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
,同时治理企业的原污染。项目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制度和防止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在上报项目可行研究报告的同时报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书。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按《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按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正式设立项目法人。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项目法人要报化工部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
责。
第九条 项目法人一经确定,应建立管理机构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总承包、建设监理等管理方式,自行管理的,要报化工部建设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核准。承担工程总承包、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
相应的资质,以保证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生产准备等方面实行有效控制,完成国家安排的建设任务。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批准以后,即可进行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工程初步设计要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来确定设计原则、设计标准、设计方案和重大技术问题,如总工艺流程、生产方法、工厂组成、总图运输,水、电、汽的供应方式和用量,关键设备及仪表选型
,消防、劳动安全、工业卫生、环境保护、工程概算等。工程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编制的内容及要求按《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的规定》和《化工矿山企业初步设计内容和深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以后,即可进行报审工作。引进装置必须在引进合同技术附件和商务合同确定后进行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如技术引进方案和引进方式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在合同生效前及时向设计主审部门就引进技术的必要性、可靠性、先进性、
经济合理性等作出报告。
初步设计是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施工图设计,安排年度计划和组织主要设备订货的依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以后报项目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是主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行业规章、标准,
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要求,是否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可靠,经济合理等,是进一步优化设计的过程。
化学工业部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建设管理部门,要参与、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综合管理部门做好项目设计审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初步设计审查管理按《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年限,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主要设计、施工单位编制建设总体统筹控制计划和中期建设统筹控制计划。总体统筹计划是把工程开工前期和建设中有关资金、施工、外事、设备材料、生产准备、试车、考核、竣工验收、协作关系
、建设组织等各项工作按照系统工程原理纳入计划,合理安排、统筹兼顾,确保主控制点的完成和总体计划进度的实现。编制建设统筹控制计划可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统筹控制计划编制和管理办法》和《关于布置引进项目建设中期统筹计划的函》的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设计、施工、设备、监理等均应开展招标投标工作。在招标投标工作中,任何部门、任何地区均不得实行保护政策。要充分考虑化工生产装置的特殊性、复杂性,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择优选择设计、”施工、设备、总承包和监理等单位。国家重
点工程和大中型化工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投标方必须是取得化工甲级设计和化工一级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
资质审查、评标、定标工作要在所在省、区、市化工主管部门和化学工业部建设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在评标,定标时,要全面考察队伍素质、管理水平、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等,而不应单纯以报价多少而定。化工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国家经贸委《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及化工部《化工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化学工业建设监理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按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开工前的审计,取得新开工项目的审计证明。
第十五条 做好新开工项目开工条件的落实工作是加强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化工建设项目开工条件落实工作是指国家正式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起到工程正式开工前的全部建设准备工作。项目开工建设前须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和化工部《化工
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实施办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章 项目中期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中期建设工作是指项目批准开工到完成试车考核期间的主要工作。
按总体统筹网络计划进度和设计图纸交付、设备材料交货进度和资金到位等情况编制年度工程计划。建设资金来源要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渠道要求,特别是地方建设资金要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承诺的数额及时和对口金融单位落实。要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对列入国家
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资金要优先保证。在工程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中期统筹控制计划,但必须确保总目标的实现,努力在规定的工期内建成投产。
第十七条 在下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立即编制年度工程计划,在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审查的同时,报化学工业部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可在下半年编制调整工程计划报上述部门,作为考核建设单位完成年度建设计划的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监理单位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和必要的监测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部颁标准、规范和设计委求。要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评定和验收,确保质量
,并争创国家优质工程。
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接受政府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国家重点工程由化工部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其它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各省、区、市化工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
法》执行。
第十九条 进口设备、材料的检验是关系到监督外商履行合同,确保设备、材料质量,维护国家权益,使建设项目能按时建成投产的重要工作。进口设备、材料的检验工作,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地方商检部门。劳动部门申报和联系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项目法人单位是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专管检验工作,加强对接、检、运、管人员的领导和管理,并建立以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有外文基础人员为骨干的专职班子,统一管理接运、装卸、检验、保管和发放等工作。项目法人单位要按照
化工部《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管理办法》和《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大纲》的要求,并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工作计划、规章制度、检验方案以及具体措施等,确保接、保、检工作的完成。国内设备材料的检验、设备监造等参照引进设备、材料检验办法进行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单位要加强资金控制,千方百计节约资金。在确保生产使用功能条件下,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范围内,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工程之间的资金余缺,但要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内。若突破原批准的总概算时,需按调整概算程序进
行,并由原设计单位按《化工工程调整概算编制办法》负责编制调整概算。
严格控制工程概算是每个建设者的责任,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后,除国家政策变化引起较大的投资增加外,一般不作调整。调整概算的基本条件是,在施工图设计预算的基础上,设备订货量达到80%、到货量达到60%,安装工程量完工60%,土建工程量完工80%以上时方可进
行。调整概算必须上报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生产准备工作是项目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搞好人员配备和全员培训、技术、安全、物资和外部条件、管理等五个方面的准备。生产准备工作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是工厂建设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工作,必须从基本建设一开始就着手进
行,为投产后长周期、正常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内容及要求按《化学工业大、中型装置生产准备工作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试车工作是对建设项目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和生产准备工作的全面考核。主要内容有试车总体方案、预试车、化工投料试车、生产考核、安全工作、签证和交接。试车工作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保证每一项工程质量优良,不留隐患;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同时建成
,不留尾巴;试车操作准确无误,不出事故。应做到单机试车要早、联动试车要全、化工投料要稳。要坚持应遵循的程序一步也不能减少,应达到的标准一点也不能降低,应争取的时间一刻也不能推迟的原则。要加强对试车工作的领导,设计、施工、生产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化工投料试
车最佳方案的实现和投料试车的一次成功,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试车方案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试车方案报化学工业部建设管理部门,由其会同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组织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一般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试车方案报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由其组织专家审查。化工投料试车完成后
,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规定表格内容共同签署化工投料试车合格证书。具体内容及要求按《化学工业大、中型装置试车工作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化工投料试车完成后,应及时消除试车中暴露的缺陷,并逐步达到满负荷试车,为生产考核创造条件。对于建设项目,从化工投料试车出合格产品时起一般安排三个月的试生产,在试生产时要选择时间对装置进行生产考核。
生产考核工作是对经过化工投料试车后的生产装置的产品质量、生产能力、工艺指标、消耗指标、设备性能、自控水平、经济效益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全面考核,同时,还包括对配套的公用工程和辅助装置的能力进行全面鉴定。对引进装置的生产考核,要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生产
考核一般应满负荷连续运行72小时,考核完毕后,由项目法人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生产考核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国家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对中期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设计、施工及生产准备等影响到工程建设的问题,要及时向各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和化工部有关司局反映,各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和化工部有关司局应及时协调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对国家重点
建设项目,化工部和地方有关部门要根据现场建设的需要,及时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并协调解决建设中的有关问题,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四章 项目建设后期及综合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后期工作是指生产考核完成后到竣工验收期间的主要工作及其它综合管理工作。
竣工验收工作是全面总结和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施工质量的重要建设程序,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交付生产,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化工建设的管理水平有着重要作用。项目法人单位要负责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在生产考核完成以后,抓紧向国家上报生产能力,办理工程竣工
验收、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项目建成后。如经化工投料试车发生工艺技术和设备缺陷等问题,使生产装置不能达标达产的,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鉴定,并提出整改完善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尽快达标达产,待条件具备后即办理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能
生产出合格产品,也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但由于原料、燃料、销路及经济效益等原因投产后不能达产,甚至发生亏损的项目,也要按期组织验收。对无特殊原因,投产后一年内不办理工程验收、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单位,不得开工新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
竣工验收的组织,国家重点工程由国家计委或受国家计委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区、市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一般大、中项目由省、区、市主管部门和化工部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工作按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化工部《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
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认真开展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通过项目后评价,认真总结项目建设的经验教训,为今后的决策提供服务。具体要求按国家计委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认真搞好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建设项目的投资完成、资金到位等情况应及时、准确汇总,为国家投资宏观管理提供服务。全国化工基本建设和限上技术改造项目的每月完成情况由化工部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统计上报,各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和项目法
人单位要按时汇总报出。具体内容及要求按国家统计局《专业统计指标解释》和化工部《化学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指标解释》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工作,以便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建设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提高办公自动化管理水平,建设项目要搞好信息管理工作。凡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要与化工部进行计算机联网,部建设管理部门提供软件和技术服务。项目法人单位
每月初将项目情况通过电子信箱报出。具体内容及要求按《化工基建大中型项目及限上技改(含双加)项目信息报送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化工部优质工程奖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申报,化工部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选。
申报部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通过国家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工程质量优良品率在80%以上;主体装置设计一般应获得部或省级优秀设计奖。获奖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主要施工、勘察设计单位获部优质工程证书和奖牌。化工部推荐部分优秀项目参加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具体内容及办
法按《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程序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7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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