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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35:47  浏览:87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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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政发〔2006〕10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



松原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区居民医疗需求,完善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的所有未参加或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体劳动者、农民工(是指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并与本市城区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城区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等。
  上述人员可以以企业、学校、街道、社区、团体或家庭为单位参保。基本医疗保险未属地的单位,其家属(指职工供养的直系家属)可参照本办法在行业内部参加保险。
  第三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同时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22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50元。全日制在校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10元计入大额医疗保险费。
  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按年征缴,由个人缴纳,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齐下年度费用。设立9个月等待期(学生除外),不设缴费年限。
  第五条 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营情况,缴费标准和相应待遇政府可做相应调整。
  第六条 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暂停其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欠费3个月内补齐不设等待期,超过3个月视为自动放弃。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支付数额不超过本人补缴的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参保人员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就业的,由单位为其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本人就业后又失业,须在失业3个月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逾期参保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执行,设立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第八条 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不予支付下列费用:(一)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二)因交通、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五)未经批准转院的;(六)按规定其它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第九条 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执行《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吉劳社发字〔2000〕16号)、《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吉劳社发字〔2000〕17号)、《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1年版)。
  第十条 参保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及交通事故,住院医疗费用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300元、400元、800元。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0元,全日制在校学生年度内最高支付300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个人负担30%。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15%,特检特治个人先自付30%。
  第十二条 经批准转往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急诊在非定点医院和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个人负担50%。
  第十三条 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和个人负担的部分)住院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0元。
  第十四条 住院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参保人员必须到指定的定点医院就医。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取消其参保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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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200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已于2007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的规定”。

  此复

在古代中国,早在西周时期,便有人论述过法的问题。周公姬旦就主张“明德慎刑”,反对族刑连坐、滥杀无辜,要求注意区分犯罪的故意与过失、偶犯与累犯,还提倡先教后罚、以教代罚。这些刑法思想,体现出周公的刑事法理观念。
到了诸子蜂起、百家异说的春秋战国时代,萌发了中国法思想史上第一个辉煌的时期。当时的各家各派,诸如儒家、墨家、道家、法家,对于法的问题都曾议论纷纷。
儒家主张实行礼治、德治和人治。认为“为国以礼”,要以维护等级差别的行为规范??礼,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的最主要的工具;认为“为政以德”,要求统治者依靠“德行教化”来实行统治;认为“为政在人”,要求由圣君贤哲来实行统治。
墨家主张用法来“壹同天下之义”。他们提出“尚同”说,认为在法产生之前,人们各有各的是非标准,即所谓人各有“义”,大家意见分歧而不可避免地发生争斗,后来选出天下贤人确立为天子,“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这样就终于实现了“壹同天下之义”,就终于有了法。还提倡“兼爱”说,劝说互爱互利,主张“赏贤罚暴”、“不党父兄”不偏富贵,反对亲亲原则。
道家主张“道法自然”,认为自然法则就是办事的根本原则,由此而主张“无为而治”、一切顺乎自然,反对制定各种礼法制度
特别是以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为代表的法家,反映新兴地主阶级的愿望,反对儒家的“礼治”、“德治”和“人治”思想,主张运用法来治国安邦。法家是个被史学家视为建法立制、富国强兵、著书定律、以法治国的学派。
从秦汉至鸦片战争的漫长时期,法思想领域中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是封建正统儒家思想,战国时期法学的欣欣向荣局面不复出现。但这二千年中,封建的立法和司法并没有停止它的发展,每一大的封建王朝都有体系庞大的法典和繁复的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不可避免地要在法学理论上作出反映,因而这二千年中,法学的进展虽然是缓慢的,但终究也在进展着。
这期间董仲舒等人所形成的封建正统儒家法思想,把君主制定法的权力披上神学外衣,并且将这种权力同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思想和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礼教结合在一起。阐述这种思想的儒家经义成为立法、司法的根本原则。董仲舒还以《春秋》经义判案,并将所判决的232个案件作为案例著为《春秋决事比》,亦称《春秋决狱》。
这期间,在法学领域中还出现了通常所说的“律学”,出现了一批象马融(汉)、郑玄(汉)、张斐(晋)、杜预(晋)、长孙无忌(唐)这样有影响的法学家、律学家。他们都有专门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解的法学著作,这些著作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律文进行解释,而且也阐述某些法的理论,如关于礼和法的关系,刑罚的宽严,肉刑的存废,律、令、例的运用,刑名的变迁以及听讼、理狱等方面的理论。
鸦片战争后的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思想史上又出现一个百家争鸣的局面。在时代剧变情势下,农民革命领袖,地主阶级改革派、洋务派、顽固派,资本阶级改良派、革命派,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法等各种问题尽抒己见。特别是一生中大部分时间从事立法、司法工作的清末重臣沈家本,不仅深入研究了中国传统的法和法学,而且在相当广泛的范围研究了当时欧美日本的法和法学,他主张中国法学要适应世界历史的新潮流,提出了法学研究应当坚持中西结合和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原则,在中国法学发展史上作出了贡献。
在西方,古希腊和古罗马的著名思想家、法学家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乌尔比安等,都曾广泛且深入地论及或研究了法的问题。
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等人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两种,认为自然法是居于人定法之上并指导人定法的普遍法则,最早提出了自然法学说。特别是被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赞誉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 、被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褒扬为古希腊“最博学的人物” 亚里士多德,不仅在哲学、逻辑学、伦理学、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美学以及自然科学的许多部门都有精深的研究,而且对西方法学的发展也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就法理学而言,他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范畴方面,举凡法的定义、目的、作用、分类,法治,法与政体,法与自由,法与教育等一系列基本问题,都有阐述。
亚里士多德对法理学的一个重要贡献在于,他是西方法学史上第一次系统地阐述法治学说的人物。亚里士多德力排众议,倡言法治、反对人治、一再强调实行法治具有必要性和优越性,认为“法是最优良的统治者” ,提出了“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这个著名的命题。
古罗马思想家、法学家西塞罗,在亚里士多德等人提出自然法思想的基础上,第一个系统地阐述了自然法学说。特别是古罗马伯比尼安、保罗、盖尤斯、乌尔比安等所谓罗马五大法学家的出现,标志着法学家已经作为一个职业法学家群体出现,标志着法学成为一种专门的学问。他们协助国王立法,参与诉讼,解释法、讲授法学。虽然他们沿袭希腊时期斯多葛学派和罗马人西塞罗的法思想,并无太多的独特建树,但他们在深入研究罗马法时,也深入阐述了法学的一般原理,例如阐述了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关系,阐述了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原理,特别是详尽地阐述了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中心的法的概念和法的关系。他们的著述不仅在当时受到统治者的推崇和高度重视,具有法的效力,而且对以后西方法学特别是立法实践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方历史发展到中世纪,神学统治着上层建筑领域的各个方面。正如恩格斯所说:“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也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成了神学的分支,一切按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来处理。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的效力。甚至在法学家已经成为一种阶层的时候,法学还久久处于神学的控制之下。 虽然如此,但立法和司法活动的存在毕竟是个客观事实,所以,中世纪欧洲也还是有着自己的包括法理学在内的法学的。只是这时的法学同神学交融在一起。这种法学集中地反映在中世纪最大的神学家阿奎那的神学法律观中。
西方历史进入资产阶级革命时代以后,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在澎湃而起的各种革命思潮中是最有影响的思潮。在资产阶级革命浪潮中产生了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和罗伯斯比尔等一大群风云一时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或重大的历史人物,他们著书立说,对法的问题进行了多种多样的研究和探索、把西方法理学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特别是他们提出了一整套自然法理论,为资产阶级推翻封建旧世界、建立资本主义新世界提供了锐利的理论武器。
革命时期的思想家、法学家还提出了许许多多其他的法学理论。像孟德斯鸠便提出了法的精神的学说,洛克和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罗伯斯庇尔提出了系统的人权学说,康德尤其是黑格尔则提出了他们的法哲学,等等。
自然法学派衰落了,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哲理法学派等等应运而生了。分析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人约翰•奥斯汀(1790-1859),这一学派强调对法要着重进行法理学上的分析研究,轻视甚至否定对法进行价值研究,提倡运用纯形式逻辑和推理的方法揭示或认识法的共同的概念、原则和特征。按照奥斯汀的理论,人们不必过问法是否符合正义,法就是现存的、实实在在的命令和规则,“恶法亦法”,对于法,人们只有服从。显然,无论奥斯汀是有意还是无意,他的学说事实上已经是为现存法制的合理性和永恒性作论证作辩护了。
历史法学派是在德国出现的以胡果,特别是以萨维尼为代表的一个法学派别。这一派既否定自然法学派的理性法学、正义法学,也否定奥斯汀的规范分析法学。在他们看来,自然法学派指望能够制定出合乎人类理性、正义且普遍适用的法的观点,不过是幻想;分析法学摒弃理性主义法学而注重对法作出实在的逻辑的分析,固然是可取的,但分析法学不在意法的内在的东西也是不足为训的。
除了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哲理法学派以外,此间还有以法国的孔斯坦(1767-1830)和英国的边沁(1748-1832)、约翰•密尔(1806-1837)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派等等。
我们不难看到,在二千多年的文明史上,的确产生过众多的给予法理学以至整个法学的发展以深刻影响的人物,产生了纷纭繁杂的法的观点、思想、理论、学说,繁衍了种种法学流派。社会科学的各种观点学说,与作者本身的内在性格是密不可分的。人性决定思想,人性决定一切。



作者黄维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会计师,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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