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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15:49  浏览:82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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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北京市规划委 北京市建委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京发改[2007]286号
【颁布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市规划委 市建委
【颁布日期】2007-02-17
【生效日期】2007-04-0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三)其它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 

  第四条 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 

  节能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三)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编制节能专篇的费用可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 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之前申请节能审查,并按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节能专篇。 

  发展改革部门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如需要专家进一步论证的项目,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并参考评估意见对项目节能专篇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及其节能审查批准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 

  发展改革部门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九条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条 凡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述的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登记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报告或项目备案的同时,进行项目节能登记,并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节能登记表(见附表)。 

  发展改革部门对未按规定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节能专篇所提出的节能措施,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依法对项目施工图进行节能审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图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标准。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节能验收专项记录。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对达不到节能设计要求的工程,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包括节能验收专项记录。 

  第十三条 市、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节能评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节能评估的咨询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意见失实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资质管理机构或取消其承担节能评估工作的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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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87年7月7日,公安部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根据这一规定,现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怎样运用调解处理?
《条例》第五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这种行为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二)这种行为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虽然情节轻微,但是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按照本条“可以调解处理”的规定,对这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调解处理;调解处理的,不予处罚。是否调解处理,应当从实际出发,以能够达到教育双方,消除矛盾,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为目的。对需要赔偿损失的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和民事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二、对一人只有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能否同时给予两种处罚?
对一人只有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除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外,只能给予一种处罚。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如何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伤害,需要赔偿损失和负担医疗费用的,公安机关应当填写《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裁决书》。裁决书式样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或者被侵害人对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第二日起二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查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复查决定是终结决定。如果法院以“认定事实错误”而撤销公安机关所作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的,公安机关应作出撤销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裁决的决定。
四、赔偿损失和负担医疗费用如何计算?
《条例》第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赔偿的损失费或者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因伤害造成误工的工资和奖金、损失的物品、治伤的医疗费、因伤害看病所乘合理的交通工具费以及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赔偿的其他损失、费用。医疗费用的赔偿应以公安机关认可的医院所开收据为准,但急诊除外。对应当赔偿的损失费或者负担的医疗费用的数额,公安机关应一次列出。
被侵害人是城镇个体经营者、农民和其他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员,需要赔偿其误工收入的,以行为地人均收入为标准按日计算。
五、如何确定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后,应当由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或者由公安机关指定的精神病院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有无责任能力。无条件作鉴定的,可以根据其病史和调查、走访认定。双方当事人或监护人对公安机关的认定有异议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费用应由提出鉴定者负担。
六、对醉酒人的约束能否使用械具?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在醉酒状态中,对其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约束,也可以直接通知醉酒人所在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约束时以不伤害醉酒人为原则,可以采用约束带(或警绳)等方法,但是不要使用手铐、脚镣等。约束过程中,应当加强监护,一旦酒醒,立即解除约束。
七、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何处罚?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一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合并执行的,拘留处罚可以超过十五日;罚款处罚可以超过二百元,其中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罚款处罚可以分别超过五千元和三千元;派出所罚款处罚可以超过五十元,但对其中每一种行为的罚款处罚仍不得超过五十元。
八、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何确定?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六个月内已经被公安机关发现,但行为人未被查获或者行为人逃避处罚,六个月后公安机关将其查获的,仍可以处罚。
九、如何理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连续状态”和“继续状态”?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条例》规定的同一种性质完全相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连续行为的处罚,不适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原则。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继续状态”(也叫“持续状态”)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之后,在一定时间里其行为的状态仍处于持续之中。“持续状态”不仅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持续,而且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也处于持续之中,如故意涂改户口证件,隐匿文物等。
“连续状态”与“继续状态”的主要区别是:前者行为有时间上的间隔,是在一定的时间内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特点主要是数个行为;后者行为处于不间断的持续状态,特点是一个行为。
十、如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县、市公安局制作委托书。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裁决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但不得采用当场处罚。
十一、如何理解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适用拘留处罚的,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一规定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经过讯问和查证,在二十四小时内不能作出裁决的,应当让被讯问人回去,而不是指案件的办结时间。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回去后,需要继续查证的,可以再次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也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所在单位进行讯问。
十二、强制传唤能否使用械具?
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强制的方法应以能将被传唤人传唤到公安机关为限度,必要时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十三、强制执行能否使用械具?
受拘留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到拘留所接受处罚或者抗拒执行的,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强制执行。
十四、如何将处罚结果通知被侵害人?
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将处罚结果通知被侵害人。
十五、被拘留人无力负担被拘留期间的伙食费怎么办?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本人负担,本人确实无力负担的,可酌情减免或组织劳动代替。
十六、对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能否裁决拘留?
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违反治安管理的,不裁决拘留处罚,但可以处警告、罚款。
十七、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是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治安管理处罚不涉及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因此,在拘留期间,原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十八、对人大代表裁决治安处罚是否要报告人大常委会?
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裁决拘留处罚的,应当在执行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予以罚款、警告处罚的,可以直接裁决,不必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九、对需要增加罚款的如何处理?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罚款,需要按日增加罚款的,应由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并在原裁决书中注明,另开具罚款收据。没有正当理由逾期十五日仍不交纳罚款的,可视为拒绝交纳罚款。对拒绝交纳罚款的,经县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拘留后仍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二十、对扣押财物折抵的如何执行?
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拒不交纳赔偿损失费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可以扣押财物折抵。公安机关所扣押的财物一般应属本人所有。所扣押折抵的财物要和应交纳的费用价值大体相等,并由信托部门或者工商、税务部门出具作价证明。扣押财物,应当由作出裁决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十一、作出申诉裁决的期限如何计算?
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受的申诉案件应在五日内作出裁决。五日时限内不包括案卷送达的途中时间以及法定的节假日;上一级公安机关受理的申诉案件,需要到城镇区域以外的地方调查取证的,办案人在途中的时间以及等待证人的时间可以扣除。
二十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申诉案件如何裁决?
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的,维持原裁决。
(二)原裁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处罚幅度明显失当的,可以变更原裁决。
(三)原裁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在查清事实或补充证据后,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决。但是,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原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的申诉案件,不得以被处罚人提出申诉而加重处罚。
二十三、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治安行政案件,公安机关能否再予处罚?
人民法院撤销公安机关裁决的治安行政案件,如属于当事人确有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但适用法律不当的,公安机关可以重新裁决,按照第一次裁决的程序办理。
二十四、超过五日提出申诉的是否受理?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超过五日提出申诉的,不再按治安管理处罚的申诉程序受理,可以作为人民来信来访处理。
二十五、《条例》的溯及力如何确定?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对于新《条例》实施前的行为,如果原条例不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适用原条例;如果原条例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又是在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追究时效之内的,按照原条例予以处罚,但是如果新《条例》不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条例》。


软实力,化民族独立危机

张鹏


文化的多元性造成了不同种群不同的习俗和信仰,民族作为这些习俗和信仰的历史归属承载着众多的与其他民族的差异。而这些差异的存在在不同的场域下会发挥出不同的功能,当然这里所说的功能仅仅指针对民族融合这一问题来讲的。作为一个实力相对弱小的民族有机体而言:一方面,他们希望自身的文化能够广泛的传播,获得其他民族的认可,这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民族心理。另一方面,在打开大门与其他民族交流试图形成一种平等的互动的时候他们却略显胆怯,因为他们害怕被在同一时代比自身的文化更具有影响力和竞争性的外族文化所同化,以至于失去自身民族所特有的信仰与习俗。基于此,所以众多的弱小民族当它主观上认识到由于交流而铸成的平等性信任度开始减弱,民族灭绝性危机日益显现的时候,同时又有相当自信的民族对抗实力,则这种由民族文化的不同所引起的民族冲突将会以民族独立战争的方式被打破。
显然,由于上面两个方面所分别引起的正负功能的大小与民族冲突的剧烈性瓦解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并不是当负功能大于正功能时就当然的引起民族冲突的暴动性解决,这种民族性的社会暴动究其根源,我认为是由民族与民族之间平等性的信任度所决定的。当然,这种信任则是基于由众多民族组成的同一国家这一情况来说的。因为在同一国度中,民主政体性的国家作为民族矛盾调节机制无法做到完全的民族平等,国家所能够调节的部分仅仅是宏观的能够切实控制到的显冲突,而对于那些由文化所引起的历史性潜冲突是难以着手的。在不同的国家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因为民族独立已成定局,民族之间的冲突会通过带有明显民族性的国家解决,因而不存在以上所说的内部控制协调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则要追究于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
因此,解决一国之内民族独立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建立高度的平等性民族信任。就我国而言,民族之间的冲突一直难以和缓,先是藏独,而后又有疆独。虽然在建国初期,作为国家工具的中央政府采取了重磅出击,武力镇压的方式暂时稳住了西藏和新疆,但潜在的民族独立危机却依旧存在,同时基于硬性的武力镇压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民族仇恨的不断升级,民族之间的平等性信任度逐步下降,更容易造成文化交流过程中的胆怯心理增强。在当今以和平和共同发展为主题的时代在解决民族问题上硬实力实属下策,但硬实力用于对外恐怖势力却是很有必要。
我认为,解决内部民族冲突,化解弱势民族独立危机的最好方式是依靠软势力,以柔克刚,分而治之。所谓软实力是指仅仅依靠经济、文化以及外交等政策性手段而不借用武力军事等暴力方式间接控制某一受众的生活、发展甚至社会心理倾向的一种国家控制方式。
软实力的运用自古就有,例如秦王嬴政统一六国后,恐六国贵族残余再次揭竿而起,与秦国对抗。因而采取了移居各国有势力的民众,使其分散居住,同时并制定相应的刑法配合行政政策。这一方式虽然没有完全避免六国残余的再次生势造反,但却不失为一个化解敌对势力的好方法,对于国家的稳定和有效控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始皇未能改革律法,统一六国后依旧以暴制暴,独尊法家,未能平等对待各国民众,体恤民情,因而造成了楚汉之乱,陈胜吴广起义。继冷战结束以来,世界体系呈现出一超多强的局面。美国在实现其霸权主义的方式上既有武力威慑,军事打击这一方面;同时依靠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美元作为世界货币的霸主地位以及享誉全球的快餐文化间接地扩大自身的国际影响力,试图将美式的价值观予以普世。我国对于台湾问题,前期试图通过武力的方式解决,但由于美日势力的干扰久为得果。自改革开放以来,基于国内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和国际形势的逐步好转,对于台湾问题我国政府则转向了通过软实力化解台湾问题。例如两岸三通的顺利达成、大陆信用卡被允许在台湾使用等都体现了大陆更多的想通过软实力来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主权问题,大陆试图造成台湾经济发展对大陆的过度依赖以及台湾民众强烈的统一愿望实现两岸问题的和平解决。
同样,对于藏独问题的解决以及疆独问题的解决最关键的在于内部势力的瓦解。正所谓内因重于外因,解决民族独立问题的重中之重在于如何化解国内敌对民族势力,提高少数民族对于优势民族和政府的信任度,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软实力则正好能够达到这样的效果。近年来,国家大力支持西藏、新疆的自主发展,尤其是在经济上每年给两自治区的财政拨款均在 以上,而中央政府却从未从以上两区征收过一分钱。另一方面,大力宣传两地文化,旅游景区,发展两地旅游业,提倡东部应届大学毕业生积极投身西部,弥补当地科技短缺,支持自身独立发展。
以上政策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族冲突,但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其关键的败笔在于其未曾重点关注文化的同化这一命题。蒙满少数民族由于在历史上都曾统治过中国所以经过多年的文化融合,自身的价值观基本上已经被汉文化所同化,另一方由于这两个民族的聚集区都比较靠近内地,发展良好,对政府以及优势民族的平等性信任度较高,所以未曾造成民族独立问题。因此,从文化着手,借助汉文化的强大吸收力和同化力来解决民族独立问题才是真道理。
若从软实力文化方面入手应注意一下几个方面:第一,为两地少数民族民众在内地提供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少数民族民众迁居内地。促使少数民族敌对势力分散于各地,难以形成气候。第二,积极推进两地少数民族文化的现代化解构,促进民族文化融合,增强民族之间的文化认可度。同时,还要加强青少年有关民族团结的教育,从根本上消解民族歧视与民族仇恨。外部则要加强对分裂势力和恐怖分子的武力打击。另外,在外交上努力赢得各国支持,共同打击分裂势力。这样内外结合,软硬兼施才可以真正解决好藏独疆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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