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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35:33  浏览:9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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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5]26号 印发《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二月六日
中山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路桥收费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实行年票制和次票制。 通行费年票制是指按车型类别对照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一次性缴交全年路桥通行费,凭通行费年票通行本市路桥收费站(高速公路收费站除外);通行费次票制是指按次缴纳路桥通行费,凭通行费次票通过本市路桥收费站。 在中山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必须实行通行费年票制。 在本市以外地区登记上牌的机动车及我市登记上牌的摩托车实行次票制。 第三条 中山市交通局负责本市路桥收费站管理。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路桥公司)具体负责通行费的征收工作。市公安、物价、财政、审计、公路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路桥公司委托市公路局公路规费征稽所(站)代收通行费年票款。 第五条 通行费要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征收点要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收取通行费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入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路桥公司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及时做好通行费的收取和上缴工作。 第七条 军车、警车、消防车、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标志车、救护车、殡葬车、抢险车、外国领事馆用车以及省政府规定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免收通行费的车辆,每年可凭车辆所属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市路桥公司办理免缴通行费年票款手续。 第八条 实行通行费年票制的机动车,自2006年起通行费年票款必须按公路养路费按年统缴缴费时间缴纳;2005年度的通行费年票款在车牌号码尾数对应月份(车牌号码尾数为3至9的对应月份为3至9月份,0至2的对应为10至12月份)前缴纳。 新登记入户车辆及外地迁入车辆(摩托车除外)在机动车行驶证发证日期次日起30天内缴交通行费年票款。通行费年票款的计征日期从机动车行驶证发证日期次日起算。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年票款的车主,由市路桥公司通知其限期补缴。对逾期缴纳通行费年票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第十条 市路桥公司应向缴纳通行费年票款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如有遗失,必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到市路桥公司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 通行费年票款的计退: (一)报废车辆的通行费年票款计退日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登记的报废日期计算; (二)迁出车辆的通行费年票款计退日期以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的日期计算; (三)公路养路费报停车辆的通行费年票款计退期限以公路局出具的车辆报停单上的报停期计算; (四)被盗、抢车辆的通行费年票款计退日期按公安部门出具的被盗、被抢机动车辆报案登记表中的立案日期计算; (五)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或被执法部门查封车辆(停驶1个月以上的)的通行费年票款计退期限以上述有关部门出具的扣车证明和放车证明上所载的日期计算。 第十二条 办理通行费年票退款手续的车主凭《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和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到市路桥公司办理退费手续。公路养路费报停的车辆应在每年1月份办理上年度的通行费年票报停退费手续(报停车辆一年计退金额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 市交通稽查执法人员依法对机动车辆通行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年审、新车入户、车辆迁入迁出和车辆报废时协助检查通行费年票制缴纳情况。 第十四条 严禁借用、冒用和伪造通行费年票缴费凭证,对借用、冒用和伪造者,应责令其补交通行费年票款,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通行费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阻碍、围攻、漫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稽查人员的或违反本办法需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通行费征收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印发〈中山市路桥收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3]56号)、《关于实施路桥收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府办[2003]62号)以及《关于修改〈中山市路桥收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中府[2003]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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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限于有意识的举动,不仅指积极作为行为,还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但是,对于不作为的加害行为而成立侵权行为,须以行为人于法律上本负有积极作为义务为前提。结合《侵权责任法》的产生背景及其相关规定,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李飞认为,产生保护他人免受损害的积极作为义务的情形,主要存在以下几种:
1、法律的特别规定。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积极作为,因不作为而致人产生损害,负有作为义务的主体应承担侵权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要求行为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即为保护他人免受损害的积极作为义务。

2、双方存在特殊关系而产生的义务。这一特殊关系,既可以是合同关系,也可以是社会关系和事实关系。在合同关系中,合同的相对方没尽到其相应义务如向对方告知某种情况时,应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在社会关系中,如医生对于病人、学校对于学生,因处于不同地位并存在特殊社会关系而负有特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在事实关系中,双方因某种单一或共同行为而产生相应的注意义务,如实施共同饮酒行为的双方,相互之间产生安全注意义务。

3、行为人负有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当行为人制造或者控制了某种情势,其必须尽到与其所实施活动的性质相应的勤勉义务,而且不应从事他没有充分准备的活动。如《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由于其负有特定的职责,处于能够处理和控制危险情势的有利地位,因而负有相应防范危险的积极作为义务。

4、特殊的应当“助人为乐”义务。当某一行为危害严重而又较容易避免时,特定了解情况的人应负有采取措施避免他人遭受该损失的义务。如某人了解到特定他人并不知道的危险即将来临,为使该人免受伤害,应负有呼喊或其他方法来提醒他注意危险的积极作为义务。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建建[2003]532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第30号令)和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标GB-50500-2003),制定了《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试行办法

 

根据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第30号令),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以及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标GB50500-2003)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施工投标报价要体现市场形成价格、企业自主报价的特点,评标定标要体现“物有所值”、“科学择优”的原则,营造一个技术力量强、管理水平高、投标报价优的投标人的市场竞争机制。

第二条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文件一般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方式以及投标报价格式。

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主要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分部分项工程量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措施项目包括:临时设施、施工(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施工措施、特殊地区及不利施工条件下的施工措施和对履行合同的要求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等内容。

其他项目包括:暂定金额项目、指定金额项目、总承包服务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等内容。

暂定金额项目是指招标人因局部施工图纸不全等因素,对某一分项或分部所作的估算金额项目。

指定金额项目是指招标人单列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材料、设备而预留金额的项目。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投标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设备采购所需的费用。

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招标人提出的,不能以实物量计量的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开列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投标报价应采用工料单价法或综合单价法。

采用工料单价法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另行计算。

采用综合单价法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五条 投标报价格式共分总报价表、措施费用报价表、其他项目费用报价表、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以及主要工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和投标价格表等六大类,详细表式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另行制订。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照各类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第六条 评标标准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

(二)综合评估法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根据工程技术要求的不同,编制不同的评标办法。对行之有效的评标办法,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总结并以案例形式提供给招标人(或代理单位)参考。

第七条 评审。

(一)技术标的评审。

1、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的,技术标可采取下列方式评审:

(1)合格与不合格:一般工程可采用此方式,被评为不合格的技术标随同商务标退还。

(2)按技术标得分筛选:当工程有一定难度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筛选办法,确定技术标得分高的前几名进入商务标评审,其余投标文件退还。

2、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技术标进行评审,被评为不合格或未达到规定的合理分值的,随同商务标退还。

(二)商务标的评审。

商务标在开标之后、评标委员会评审之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内容包括:

1、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响应程度分析;

2、总价及各分部造价的汇总对比;

3、主要分项及主要单价的汇总对比;

4、主要措施费项目和其他项目报价的汇总对比;

5、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其他表式的汇总分析(如主要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等);

6、计算误差分析;

7、商务报价与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的对应情况分析;

8、需要澄清、说明、补正的问题。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统计分析和投标人对所需澄清、补正问题的说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列出投标总报价的排序或得分数额,以及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认定。

第八条 定标。

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采用最低投标价格法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人中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技术标和商务标合并评审得分最高人中标。

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依次排列,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政府对确定中标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或者参照定额消耗量编制工程量的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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