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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19:11  浏览:8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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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铜政办〔2008〕76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四日

铜陵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铜政〔2005〕35号)精神,确保低收入家庭认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按市政府颁布的标准认定。

第四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乡镇)和区民政局进行审核认定。

第五条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参照我市城市低保家庭收入核算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程序:

(一)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未设立社区的,可直接向街道(乡镇)申请。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收入类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社区受街道(乡镇)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无异议的,填写《铜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乡镇)。

  (三)街道(乡镇)对证明材料要认真审核,并将申请名单再次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在《铜陵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有异议的,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本人。

  (四)县、区民政部门对街道(乡镇)上报的低收入家庭进行审批。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

  第七条 街道(乡镇)和社区应根据情况成立低收入家庭调查评估小组,负责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对低收入家庭资格进行评估认定,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评估小组由5-7人组成。

  第八条 申请低收入家庭应主动接受并配合街道(乡镇)、社区等部门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县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定期复查制度。

  第十条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跟踪和监督,确保低收入家庭认定过程的公平、公正、有序。

  第十一条 社区、街道(乡镇)应设立公开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凡经查实不属于低收入家庭的,一律予以取消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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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收、分发、使用、管理的规定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收、分发、使用、管理的规定
1991年8月5日,民政部

安徽、江苏、河南、湖北、四川、浙江、贵州、湖南省人民政府并民政厅:
目前,国内外及港澳台捐赠的各类救灾物资陆续发往灾区。国内外对于救灾物资的分配、使用都极为关注。能否合理、准确、及时地分发,用于救灾、不仅关系到救灾的效果,也关系到救灾工作的声誉。为了切实加强对救灾物资的分发、管理工作,除按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1991〕10号文件、民政部《关于做好外援抗震救灾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1988〕民政函第28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救灾援助和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1〕20号)的规定办理外,再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救灾物资的种类、使用范围和发放对象:
1.粮食、食品、食油、糖、菜蔬类,发给缺粮而又生活困难的灾民;饮料、营养品类,主要用于灾区儿童、病人的补养。
2.生活用品、日用杂品和小型生产工具,一定要发给缺少上述物品的灾民。
3.衣、被、棉毯类,要发给缺衣无被难以过冬的灾民。对于数量较少的毛毯,主要发给灾区的光荣院、敬老院、福利院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
4.药品及医疗器械,一律交灾区医疗抢救单位统一管理,安排使用。
5.建材类:水泥、木材、钢材、重点用于灾区光荣院、敬老院、福利院的维修与重建,多余部分一律用于无房户灾民修建房屋。帐篷、油毡等物,主要用于无房户灾民的临时居住和搭建简易住所。
6.化肥、农药、薄膜等农用物资,要全部用于灾民恢复生产。
7.交通工具类:各类汽车按民电〔91〕279号文件执行;水上交通工具由民政部门统一分配使用。
8.通讯、办公设备类,如电话机、对讲机、传真机、微机及其配套设备,一律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建立救灾通讯网络。
9.机电设备类:电动机、发电机、排水设备,发至重灾乡(镇)、村,主要用于抽、排淤水及生产、生活发电。
10.家电类:电视机、收录机、洗衣机、电冰箱,只能发给灾区光荣院、敬老院和社会福利院,绝不允许发给个人。
11.燃料类:煤炭可以发给缺柴的灾民;汽油、柴油由各级救灾组织用于救灾所需,一般不要发给灾民个人。
二、对水上交通工具、帐篷、排水设备等长效救灾物资,灾后应及时收回,暂以地(市)为单位,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好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的准备。
三、国外捐赠的物资,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各种受援物资一律不得变相转卖。对于不宜发给灾民的物品,各地不得擅自处置,需逐案报民政部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按批准意见办理。
五、各级救灾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及时对下拨物资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地在接收、分配、使用、管理救灾物资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民政部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出口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出口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品出口有关问题的请示》(冀药管市〔1999〕1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能否获得药品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以及其资格认定,由外贸主管部门审批;从事国内药品经营业务必须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准,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药品出口主要以输入国要求为准,只要输入国没有特殊的要求,根据国家鼓励出口的宏观经济政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予支持。
三、药品生产必须按照GMP规定组织完成,药品贴签、包装是药品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不得从事该项药品生产工作。
此复



199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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