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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36:47  浏览:81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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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

(1999年5月6日 证监公司字[1999]22号)


  为保证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严格分开,现就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二、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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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人口计生委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3年5月20日  卫基妇发〔2003〕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计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农(林)业厅(局)和计生委:
  为做好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根据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精神,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附件:

关于加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全国上下共同努力,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疫情形势依然严峻。能否最终控制非典型肺炎的蔓延,关键在农村。为防止农村发生大的疫情,保护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现就加强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立足于防大疫、抗反复,按照中央关于“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层层设防,严防死守,尽一切力量遏制非典型肺炎疫情向农村扩散。力争做到:未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地区,当地不出现继发病例;已发生疫情的地区,把疫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保证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发挥乡村文化站、农技站、卫生院、计生服务站和人口学校、中小学、农民夜校等农村基层文化宣传阵地的作用,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和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基本知识,使广大农村地区的干部群众了解如何保护自己和家人不被感染,并明确在非典型肺炎防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防治意识。要使防治宣传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让群众懂得非典型肺炎可防、可控、可治的道理,树立信心,消除忧虑和恐惧心理,体现对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及其亲属的关怀。
  已经发生疫情的地区,要加强对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能自觉服从有关部门和组织的安排,主动接受检查、治疗,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实施隔离、留观等措施。对于个别散布谣言、组织封建迷信活动,干扰防治工作的违法人员,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坚决予以打击。
  三、做好培训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制定县乡村医务人员的培训计划,组织医学专家编写适宜教材并开展逐级培训,有条件的省区市可通过电视、光盘、录像、网站等远程教育手段进行。
  县级医院和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要掌握非典型肺炎的诊断、治疗、隔离、护理、疫情报告及自我防护等知识和技能。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要掌握疫情监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及自我防护等知识和技能。一般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要熟悉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症状、诊断标准,掌握隔离、消毒、疫情监测报告及自我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村级卫生人员应熟悉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的判断、隔离、消毒、监测、报告及自我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要重视并做好乡镇领导、村干部、村民小组长、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他们把广大农民发动和组织起来,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并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及家属、密切接触者和返乡人员的思想工作,积极配合防治工作。
  四、健全农村疫情监测报告体系
  建立以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以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级组织为依托,以村为基础的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体系。要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信息网络的作用。乡村医生和计划生育人员发现可疑患者,应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要立即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派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调查核实,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逐级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已发生疫情的地区,村委会要组织村医、村组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采取多种方式了解掌握村民有关情况,及时发现可疑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并立即上报。入户访视的,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按照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县级医院和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协调配合。按照卫生部明电〔2003〕49号通知精神,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派专业人员进驻指定非典型肺炎诊治医疗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努力扩大信息来源和渠道,形成多部门协调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基层计划生育组织在农村信息网中的作用,对农村流动人口的变动情况进行监测、汇总,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农村信息网工作的指导,定期开展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信息报告工作的检查。
  五、及时有效处理疫情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单位参加的疫情应急处理队伍,以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开展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和消毒等项工作。接到当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制定防治对策,尽快控制疫情。
  防治农村非典型肺炎,要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一旦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采取措施,就地实行隔离,并指导家人做好个人防护。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迅速到达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通知县级指定专门机构派专用救护车将病人或疑似病人转运到指定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同时,要指导乡村医生和村干部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做好消毒、隔离等工作。一旦在某个村庄、乡镇出现严重疫情时,应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果断措施,实行部分住户或整个村庄隔离,坚决控制疫情向其他地区扩散蔓延。
  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家庭居所和其接触、停留过的房间、场所,应立即由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消毒措施。发生疫情地区的公共交通工具要做好每日的消毒工作。对因患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在消毒、防疫处理后,一律就近就地火化,不得乱埋乱葬。
  六、加强对城市务工农民和返乡人员的管理
  用工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城镇农民工的管理,宣传国家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劝阻其不要返乡或向其他地区流动;要安排专人每天询问农民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坚决做到就地预防、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绝不能把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送回原籍或推向社会。
  加强对返乡农民工、大专院校学生和其他人员的医学观察。要以村为单位,逐一登记从疫区返乡人员和跨地区流动人员,加强监测,发现可疑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在各县(市)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码头等交通站点,应设立非典型肺炎医学检查登记点,抽调足够人员为来自疫情发生地区的长途汽车、列车、船舶和航班到站的返乡人员实施卫生检疫措施(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并登记其姓名、性别、年龄和详细居住地。
  对有发热等症状者,应立即留验,并通知当地疫情处理机构派专用救护车将其转送指定地点隔离观察。对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上报。对无症状者,各医学检查登记点应通知其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由当地政府组织人员对其实施医学观察。
  对于前阶段未进行登记管理的地区,应立即组织力量对已从流行地区返乡并仍在疫病潜伏期内的人员进行逐个排查,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
  七、提高农村医疗应急救治能力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若干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室,隔离留观应有一定的隔离单间。接诊中一旦发现疑似病人,应立即收治到隔离室,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诊治或让病人自行前往其他医院就医。对确诊或疑似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应立即用专用救护车转送到指定的医院隔离治疗。接诊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各类医院,要严格落实医务人员自身防护措施,防范院内感染。
  每个地(市)要根据需要指定一所有一定技术能力的医院,作为专门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定点医院,按消毒隔离的有关规定设立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隔离病区,其中备有收治疑似病人的若干单间。长远性农村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要纳入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
  各定点医院要备有呼吸机、床旁X光机、血氧饱和度监测仪等医疗器械和充足的救治药品,备有必需的消毒药械和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按要求储备。医护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配备专用救护车,及时转运在家庭、乡卫生院隔离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必要时可由当地政府无偿征用有关部门和社会的适宜车辆,用于转运病人。
  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支由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师、护士、医技和公共卫生人员组成的农村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医疗救治队伍。临床医师中应配有呼吸科和重症监护科的医师,能独立处置呼吸衰竭重症病人。公共卫生人员应包括流行病学技术人员、消毒防疫人员等,能够开展相关流行病学调查、社会人群监测和公共场所消毒。配备必需的消毒药械、急救医疗器械、药品、个人防护用品和救护车,指导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疫情处理和医疗救治。形成上级业务部门指导有力,当地诊断、转运、抢救病人及时有效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八、完善并落实相关经济政策
  各地要坚决落实国家对农民(含农民工)中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实行免费救治的政策。对农民中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医疗机构均采取记账制,在办理登记手续后直接按诊疗程序进行就诊、检查、留验、隔离、住院治疗等,不再交纳各项费用,包括患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疑似病人留验隔离期间,检查和治疗也一律免费。所发生的救治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财政负担。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原则上按50%给予补助。
  对于医疗机构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所发生的门诊、病房基础设施建设、医疗设备、防护用品、车辆购置以及一线医务人员补助费用等,应由地方政府财政按合理需要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县级医院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应急改造及急需基本设备购置费用原则上按50%给予补助。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设,要根据国家关于2003年建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网络的总体要求,加快实施。消毒车的购置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解决。省级要组建应急医疗救治队伍,财政要保证支援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医疗队的所需费用。
  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等行为。卫生部门要及时了解医院救治情况和资金需求以及使用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审核汇总分别报同级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计划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应急项目,审核下达建设投资和拨付补助资金,必要时可预拨款项;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患者的贫困救助工作,切实解决由于非典型肺炎给个人、家庭带来的经济影响,避免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现象发生。
  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防止借非典型肺炎防治名义向农民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不能以防治非典型肺炎名义,强行向村组、农户收取或摊派任何费用。向农民发放防治非典型肺炎宣传品,应当免费提供。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及防护用品,应当引导农民自愿购买,不得向农民强制收费。
  九、大力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
  各地要认真贯彻“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动卫生防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农村各方面的爱国卫生力量,积极开展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要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开展以整治内外环境、清除垃圾污物、做好饮用水源和人、畜粪便卫生管理为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面貌,促进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按中央要求对农村防治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制定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方案和保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要以县为基本防治单位,统筹协调全县人、财、物等资源,统一指挥当地城乡居民、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防治工作,形成县、乡、村一体防治,各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
  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组织、动员与协调,督导各村落实防治方案。村委会要明确责任,组织和督促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乡村医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做好卫生科普宣传,报告可疑情况,做好家庭隔离及互帮互助等工作。
  各级政府应成立督导小组,对基层防治工作进行认真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推诿、失职者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后果者应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各地政府一定要从保护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克服麻痹思想,抓住宝贵战机,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中央团校培训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中央团校培训工作的意见
(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

  中央团校是共青团所属的团的干部院校。共青团事业的发展,要求中央团校在提高共青团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加强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建立,丰富和发展了中央团校的职能,促进了中央团校的建设,同时也对中央团校进一步加强培训工作,更好地为共青团事业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对中央团校的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央团校培训工作的基本任务

  中央团校培训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青少年工作的理论及专业知识武装团的干部和青少年工作者,增强党性锻炼,提高干部素质,培养造就年轻的马克思主义者。要通过培训,帮助共青团干部从五个方面提高素质:第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熟悉中国国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第二,忠诚党的事业,坚定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第三,热爱共青团事业,熟悉青少年工作的团建理论,实事求是,朝气蓬勃,联系群众,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树立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利益关系。第五,掌握党史和党建理论,明确党的基本纳和奋斗目标,继承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增强党性修养,做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中央团校的主要培训对象是:(一)团地市委正副书记以上团的领导干部;(二)部分团县委书记、大型厂矿企业(主要为国家确定的特大型、大一型企业)、大专院校(主要为全国重点高校和在校生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普通高校)团委书记;(三)省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业务部门领导干部;(四)少数民族团干部;(五)地方团校教师(主要为马克思主义理论、青年工作理论教师)。

  一、实现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中央团校根据确定的培训对象,相应设置研究班、岗位职务培训班和进修班等到三种主要班次。研究班学制为一至二个月,主要培训团地市委正副书记以上团的领导干部;岗位职务培训班学制为二至三个月,主要培训部分团县委书记、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团委书记;进修班则根据工作需要在相应范围内进行某些专题性、专业性培训,学制根据不同培训需要确定。

  中央团校按照规定的培训范围制订相应培训相应培训计划。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作为一个阶段,培训任务为:

  1、省级团委正副书记约150人,每年培训50人左右;

  2、团地市委正副书记约1200人,每年培训400人左右;

  3、部分团县委书记按每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15名计为450人,每年培训150人;

  4、国家确定的特大型、大一型厂矿企业团委书记约400人,每年培训130人左右;

  5、全国重点高校和在校生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普通高校团委书记约200人,每年培训70人左右;

  6、地方团校马克思主义理论、青年工作理论无坚不摧进修培训,每年不少于50人;

  7、省级团的领导机关业务部门领导干部和少数民族团干部的培训,由中央团校与团中央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省级团委拟定计划,中央团校负责实施。

  中央团校培训计划在年初统一下达,其中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团地市委正、副书记以上团的领导干部和部分团县委书记、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团委书记三年培训计划于一九九一年一次性下达。省级团委根据下达的培训计划,统一作出安排,列出名单,落实到人。今后,凡中央团校规定范围的培训对象,任期内都应到中央团校接受培训。

  实施团校培训,是增强党性锻炼,提高团干部素质的重要途径和措施。各级团委应根据培训计划,提前安排好工作,保证团的领导干部按要求参加培训。

  中央团校应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及时将培训考核结果反馈到地方团的领导机关和党委有关部门,作为团干部管理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切实提高培训工作质量

  中央团校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紧密伎俩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际,紧密结合青少年思想教育和共青团工作的实际,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研究,精选马列著作、毛泽东著作和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著作,组织党员认真阅读,进行必要的讲授和辅导,帮助党员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加强共青团工作理论研究,针对青少年思想教育和共青团建设与改革面临的课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在理论上加以概括提炼,不为提高教学水平。要在教学实践中,抓紧编写适应不同培训层次需要的各科教学大纲,并根据教学大纲选用或编写教材,形成完备的教学体系。

  要把团校教学同增强团干部党性锻炼结合起来,加强党史、党建理论教学,把党性教育贯穿于团校培训的全过程。不论哪能一级团的领导干部,一进团校学习,都是赏,都要遵守校规校纪,不能特殊。学员要定期过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互相帮助,共同提高。培训结束时,学员对个人党性锻炼情况要进行总结。

  要加强团校教师队伍建设,尤其要充实和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青年工作理论的教学师资力量,注重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团校教师应当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热爱团校教育事业,熟悉青年和青年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教学科研能力。要有计划地安排团校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到团的基层工作岗位上锻炼,了解国情、团情,尽快培养出一批教学、科研骨干,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和青年工作理论方面的学术带头人。同时,要注意吸收既有一定理论基础,又有实践经验、政治上较强的团干部充实团校教师队伍。

  一、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

  团干部培训工作是团校工作的重点。中央团校要加强对团干部培训工作的投入,从组织领导、师资力量、教学科研、教辅的后勤等方面,采取积极措施,为团干部培训提供保障,确保团干部培训任务的完成。

  中央团校在搞好本校培训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地方团校的业务指导。在团校的班次与学制、专业与课程、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业务主导作用;牵头组织全国团校教材编审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团校教研人员重点编写干部培训教学大纲和教材;加强团校系统教学科研方面的联系与协作,组织力量对一些教学科研重点,尤其是团干部培训和青少年工作理论等方面的专门课题进行集中研讨;帮助地方团校培训教师提高团校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发挥全团干部电化教育培训中心的作用,推动基层团干部电化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

  团中央组织部、宣传部要在全团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协助中央团校做好协和干部培训工作。团中央组织部主要负责审核中央团校培训计划及有关业务;团中央宣传部主要负责审核中央团校培训计划及有关业务;团中央宣传部主要负责审核理论教育规划及有关业务。团中央组织部与中央团校要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着手制定团校工作条例,使团干部培训工作走上正规化、制度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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